365天(无限制)是指365天连续的境外保障,中间无需回国;如您多次往返亦不受限制;
365天(限单次45天/90天)是指保险期间仍为365天且不限旅行次数,但单次出境保障时间自每次出境之日起,最长为连续45天/90天。
如果您一年内会多次去国外短期出差或者探亲,可以选择有天数限制的版本,保费较365天(无限制)版会低一些。
如果您需要时间较长的连续保障,建议选购365天(无限制)版本。
境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伤残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意外身故与伤残,除境外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外,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
境外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必须住院救治(包括因从事体育休闲运动)而发生的合理住院费用。救援公司可提供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担保。
境外门诊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进行门诊治疗(包括因从事体育休闲运动)而发生的合理门诊治疗费用、手术费用。
境外牙科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需要进行牙科治疗(包括因从事体育休闲运动),承担其合理的牙科治疗费用、手术费用。
境外住院津贴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必须住院救治时,在境外住院治疗连续超过24小时(包括因从事体育休闲运动),按照保险凭证上对应的每日(每满24小时为一日)境外住院津贴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最多给付20日。
未成年子女住院陪同
若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境外住院连续超过24小时以上,并且合格的医师建议被保险人陪同其未成年子女住院治疗的,按照保险凭证上对应的未成年子女住院陪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最多给付5日。
紧急救援服务
医疗运送和送返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确认需要进行医疗运送和送返的,保险公司承担实际发生的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
送返未成年子女
若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与被保险人同行,但因被保险人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医疗送返回国或死亡,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一名直系家庭成员、朋友或被保险人的其他随行人员陪送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回国,并承担回程途中的单程经济舱等级机票费用;如果救援机构认为国外没有适合陪送的人员,将安排被保险人的一名国内直系家庭成员接送上述未成年子女并立即返回中国,我们将承担往返程经济舱等级机票费用及旅行签证费用。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
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在国外死亡,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将送返中国原住地。
若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国外安葬或火化,提供灵柩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国外安葬或火化,提供丧葬费用。
1.营业执照、法人许可证:
点击查看
2.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60天(含)至85周岁(含)。
3.产品说明:
本产品为安联安行万里境外旅行互联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文字编码:安联人寿[2022]意外伤害保险 073号),通过互联网销售并由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进行承保。
4.销售区域:
中国大陆。本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青岛、湖北、宁波地区开设省级分支机构,有利于客户获取便捷服务。其他地区客户可以通过电话、网络、邮件等方式申请服务,但可能存在处理时效较慢及无法提供柜面服务的情况。
5.交费方式:
一次交清,使用支付宝或微信支付。
6.保单递送: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保成功后,电子保单自动发送至投保时预留的电子邮箱,也可通过“个人中心-我的保单”查询及下载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我司客服热线申请,我们在审核您提供的身份信息后,为您提供快递到付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安联人寿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7.保单发票:
提供电子发票,投保次日起申请开具,您可
点击此处
申请 或 关注“安联在线”微信公众号通过自助服务办理。
8.投保要求:
(1)仅承保被保险人从中国大陆境内出发的旅行,且须于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2)被保险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正式居住场所的中国公民。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必须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以上约定同样适用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居民。
(3)同一时段内同一被保险人只能有一份有效的境外旅游保险计划。
9.保障地区:
全球,不含阿富汗、白俄罗斯、布隆迪、柬埔寨、中非共和国、古巴、刚果共和国、埃塞俄比亚、前南斯拉夫、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海地、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亚、马里、摩尔多瓦、缅甸、尼加拉瓜、朝鲜、俄罗斯、索马里、南苏丹、苏丹、叙利亚、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委内瑞拉、也门、津巴布韦及其他救援公司无法提供服务的国家或地区,或因正在遭受联合国的或其他应适用的司法管辖区的经济或贸易制裁而导致救援公司无法提供服务的国家或地区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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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特别提示:
被保险人不满18周岁只能选购未成年人计划。根据监管要求,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和(航空意外或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除外)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10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超过50万元。
1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条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12.信息安全: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详见
《隐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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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线上服务: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售前咨询、理赔申请、发票申请、部分保全变更服务;线上服务及其他线上未涉及的服务内容详见
《服务指引》
或咨询客服热线95342。
14.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内容,并确认已经了解并同意保险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的范围、申请赔款的手续、产品期限等内容。
15.本页面仅供您理解产品使用,该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建议及时联系救援公司以获得专业指导,紧急情况下可先就医并尽早联系救援公司。如果被保险人须住院救治或门诊和牙科治疗费用总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必须立即联系救援机构,告知有关治疗情况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我们不予给付境外住院、门诊、牙科医疗费用或境外住院津贴:
(1) 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支出的境外住院治疗费用;
(2) 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支出的紧急门诊和意外牙科费用超过10,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