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 1994 7 6 日制定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 ( 法发〔 1994 14 ) 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