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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出

[shī c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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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指重罪轻判或应判刑而未判刑

释义与读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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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出"作为汉语双音节词汇,由"失"(shī)和"出"(chū)组成,其中"出"在此语境下特指量刑处置的偏差。核心法律定义为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对应当判处重刑的犯罪行为作出低于法定刑的判决,或对应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作出不予判处的决定 [1] 。该术语的使用场景严格限定于司法审判领域,区别于普通语境中的"失误"概念。

历史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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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旧唐书·徐有功传》记载,武则天曾当面质问时任司刑丞的徐有功:"公比断狱多失出,何也?"徐氏答曰:"失出,臣小过;好生,圣人大德。"这段对话反映出唐代司法实践中对"失出"行为的双重认知:既承认其作为司法瑕疵的客观存在,又强调其相较于滥用酷刑的伦理优越性。宋代文献《宋史·徽宗纪一》记载,建中靖国元年(1101年)曾诏令"罢理官失出之罚",显示该术语已进入国家司法制度层面。

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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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出"与"失入"构成中国古代司法术语中的对称概念:
  • 失入 :指轻罪重判或不应判刑而判刑的司法错误
  • 量刑差异 :传统司法观念中,"失出"被认为比"失入"具有较轻的过错性质,徐有功"失出小过论"即为其典型体现
  • 追责机制 :宋代以前多侧重追究"失入"责任,至宋代确立"失出"的规范化追责制度

文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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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词汇在历代法典及司法文献中呈现渐进式发展: 唐代司法实践 通过徐有功案例(载于《旧唐书》),确立了"失出"在具体审判中的适用标准。当时司法官员若出现"失出"行为,主要承担行政追责而非刑事责任。
宋代制度演进 《宋史》记载的诏令表明,至迟在12世纪初,宋朝已建立针对"失出"行为的系统性处罚机制。建中靖国元年的制度改革,反映出该术语从个案描述向制度概念的转变。
现代法律应用 在当代法律术语体系中,"失出"仍作为特定法律概念存在,主要用于描述量刑畸轻的司法差错。其具体认定需结合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规则进行综合判定 [1]

语义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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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词的语义场在历史进程中保持高度稳定性:
  • 中古时期 :特指死刑案件中的量刑过轻问题
  • 近世扩展 :延伸至各类刑事案件的处理偏差
  • 现代定位 :作为专业法律术语保留于司法话语体系
通过多维度分析可见,"失出"不仅是汉语词汇系统的组成部分,更是中国古代司法文明演进的历史见证,其概念内涵的稳定性与制度应用的变迁性构成该术语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