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以及其他组织机构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国家 质检总局 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
如同居民的 身份证 一样, 组织机构代码证 是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统一赋予的单位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系统 覆盖范围 广泛,对申领代码单位的资质审核也有数字档案( 档案数字化 )作为凭证,可以动态追溯每一个组织机构的历史发展变化。
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地质监机构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016年10月18日,国家 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 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84号),正式废止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组织机构代码在优化 营商环境 改革中退出了历史舞台。
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和自然人实行 社会保障号码 制度,是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实现 现代化管理 的基本制度,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具有紧迫性。实施组织机构代码制度,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兴起的一种新的现代化 管理手段 ,是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标志,二十世纪末, 发达国家 已经普遍实行了代码标识制度,例如欧洲企业注册处始建于1992年,参加EBR的国家已多达20个,通过EBR可以查到欧洲15个国家2000多万企业的基本信息 。我国实施 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 ,不仅有利于计算机的自动化管理,实现 信息交换 信息资源共享 ,而且有利于政府各部门、社会各行业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整体效能,从而保证 社会活动 和积极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有效地促进地方 国家经济 的发展。
2014年08月25日,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条例 管理办法 的决定,将组织机构代码年度检查验证制度修改为年度基本 信息报告 制度。
新规定要求,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 准确性 时效性
2015年9月10日,湖北 宜昌 夷陵区 行政服务中心 ,某公司负责人占蓉领到了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 税务登记 功能的营业执照,成为湖北“ 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 的首个尝鲜者。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常务会议 精神,从七个方面将《总体方案》中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一是做好 工作职能 的转变。统一代码方案实施后,组织机构代码将作为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的主体标识存在,不再单独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 组织机构代码证 ,已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也不再年检、换证和收费。代码管理部门将按照5年需求(含存量)一次 性向 国家机构 登记部门预赋包含足够数量且连续的组织机构代码码段,由机构登记部门在发放登记证书的同时进行 赋码 。二是做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按照总体方案要求,代码管理部门将及时接收机构登记部门 回传 的机构注册信息,在开展数据核查、保证 数据质量 的基础上建立中央数据库并进行维护。三是做好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段 资源的管理工作。在汇总已发放码段资源的基础上,建立统一信用代码资源管理系统,确保给注册部门码段划分的 准确性 。四是做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试点地区的指导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在信息采集、信息回传和校核机制建立等工作中给予技术指导,推动试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五是协助 国家标准化管理 部门及时出台相关 国家标准 。研究制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国家标准,规范 编码规则 、赋码方式、 数据采集 、信息回传与校核等基础工作,形成科学合理的技术 标准体系 。六是深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全面推进统一信用代码在政务领域、商务领域和社会经济领域的 信息服务 。七是全面服务于 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通过系统互通、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做好 无缝对接 ,借助部门间的 联动机制 强化“严管”,为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根据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国 质监部门 (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 )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取代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今后法人和其他组织唯一 身份标识 ,在建立 政府诚信 、规范 市场监管 秩序中发挥巨大作用。
2016年10月18日, 国家质检总局 网站上公布信息,《国家 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 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 质检总局 决定废止的 部门规章 为:
一、《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11日质检总局令第110号)。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58号)。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