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墓 国法难容

发布时间:2003-09-09 18:00:22


9月5日上午,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在陕县召开宣判大会,向社会公布被告人黄小军、李梅生团伙疯狂盗掘虢国墓地的罪行,并依法对黄小军、李梅生执行死刑。

被告人黄小军系山西省运城市无业游民,李梅生系陕县西张村镇陈村4组农民,2000年初二被告联系崔会康、吉贵生、毋金刚等十二人多次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三门峡虢国博物馆墓区窥察,并商定共同盗掘,由被告人黄小军出资,李梅生、毋金刚负责挖掘,挖出的文物交给黄小军,黄小军卖掉后再给李梅生、毋金刚分赃。8月30日,被告人李梅生以做化肥生意为名,将邻近虢国博物馆的三门峡第十一工程局总库院里1号库房租赁后,并准备了作案工具,9月初开始挖掘,被告人黄小军嫌挖掘进度慢,又纠集吉贵生、崔会康、崔定民、崔胜民等参与。2001年初挖到古墓和文物,并将文物以38万元的价格卖给侯金海(在逃),后被告人又继续向前挖了10余米,挖到第二个墓,将其中的文物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侯金海。众被告又向西北方向挖到第三个墓,挖出5个鼎,4个簋,1个 戈  ,2个方壶及部分玉器残片,被告人黄小军将其中2件文物以2.7万元价卖于他人,剩余文物拉回运城藏匿,后被公安机关起获。

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小军、李梅生等结伙他人盗掘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致使古墓被严重破坏,大量文物流失,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遂依法判处主犯黄小军、李梅生死刑,其它罪犯分别处以无期、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黄小军、李梅生等人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法院的授权,核准被告人黄小军、李梅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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