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軟體之研發、製作、發行者為大陸地區資金、事業或大陸之集團事業者,於遊戲軟體上市前,應由在台之代理營運商登載遊戲資訊並提交代理證明文件,佐證遊戲軟體業經授權營運。
三、相關法令及規定: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40條之1第1項、89條及93-2條。
  • 大陸勞務服務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 11、§ 12
  • 四、應登載及檢附之文件及其內容:
  • 遊戲軟體基本資訊,包括製作、發行及代理公司資訊、網站連結等。
  • 營運活動之代理資訊揭露,包括網站、廣告揭露之代理資訊。
  • 營運活動證明文件,包括金流聲明、客服配置等公司資訊說明。
  • 伺服器流向說明及證明文件敘明遊戲帳號、金流、遊戲進行中與相關個人資料之伺服器流向。
  • 五、其他應遵循事項:
  • 登載代理資訊作業未完成者,不得從事廣告行銷等業務活動。
  • 若有前述情形,將通知7日內自主移除廣告、暫停相關業務活動。
  • 逾7日仍未完成作業或自主移除廣告者,將再次通知。通知後逾期未改善者,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通知平台、金流、媒體等相關業者不得提供違反規範之遊戲軟體相關服務,並副知各該事業主管機關。
  • 六、大陸遊戲登載代理資訊作業流程圖:
    【流程說明】
  • 遊戲軟體基本資訊,包括製作、發行及代理公司資訊、網站連結等。
  • 營運活動之代理資訊揭露,包括網站、廣告揭露之代理資訊。
  • 營運活動證明文件,包括金流聲明、客服配置等公司資訊說明。
  • 伺服器流向說明及證明文件敘明遊戲帳號、金流、遊戲進行中與相關個人資料之伺服器流向。
  • 登載代理資訊作業未完成者,不得從事廣告行銷等業務活動。
  • 若有前述情形,將通知7日內自主移除廣告、暫停相關業務活動。
  • 逾7日仍未完成作業或自主移除廣告者,將再次通知。通知後逾期未改善者,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通知平台、金流、媒體等相關業者不得提供違反規範之遊戲軟體相關服務,並副知各該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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