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的上述解答意见,首先,在标准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三种工时制度以外,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还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就说明,这里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既不属于标准工时制度,也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两种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其次,企业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应当遵循“每天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1 天”的原则,且不应违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这样一来,职工每天工作 6 小时 40 分钟、每周工作 6 天就属于实行这里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且在“每天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1 天”的原则之下,即使每周工作 6 天也是不认定存在休息日加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