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取消国家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行政审批后加强管理的有关批示精神,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国土资源部矿泉水的保护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矿泉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防止矿泉水水源污染,经研究,决定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海域内赋存的矿泉水,在开发利用之前,均应依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国土资源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工作,并颁发注册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工作,并颁发注册登记证。
二、申请矿泉水注册登记时,申请者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矿泉水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矿泉水调查评价报告(境外申请者需提供中英文);
(三)矿泉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四)国家和省级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书;
(五)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机关初审意见(拟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注册登记者);
(六)其它相关资料。
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书分别由国家和省矿泉水技术评审委员会出具。
四、矿泉水注册登记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有关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矿泉水注册登记要求的,颁发注册登记证。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一)变更矿泉水水源地注册登记申请人的;
(二)矿泉水开发利用单位合并、分立或更名的;
(三)同一水源变更矿泉水品牌名称的;
(四)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变更的。
六、矿泉水注册登记证是办理矿泉水开采等有关开发利用手续的凭证。
七、已注册登记的矿泉水实行矿泉水水源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的4—6月份。
八、矿泉水年检时,申请者应将矿泉水水源样品送交至注册登记机关指定的矿泉水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矿泉水注册登记证;
(二)矿泉水年检申请表(见附件2);
(三)矿泉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报告;
(四)矿泉水水源水质及相关卫生指标全分析报告;
(五)矿泉水水位、水温定期测试记录。
九、注册登记机关应对矿泉水年检结果进行公告。矿泉水水源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或不参加年检的,其矿泉水注册登记证自行作废。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应尽快组织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注册登记时间截至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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