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子偶像团体SNH48出道的鞠婧祎演艺事业发展火热,不仅频频出演热播电视剧,各类广告代言也纷至沓来。

当明星已经成为某个品牌的代言人之后,还能为其他同类品牌做宣传吗?近日,上海二中院受理了鞠婧祎广告代言纠纷案。

本文图片均来自微信公众号“上海二中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10月20日,深圳仙迪公司与上海久尚公司签订了《品牌代言合同》,约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鞠婧祎为该公司 “果本护肤品”品牌代言人。

合同中还对这段代言约定了“两个不得”:鞠婧祎不得为与其代言产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代言,亦不得为与深圳仙迪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的促销活动提供服务或许可该企业使用鞠婧祎的名称、肖像或推荐语。如违反该承诺,上海久尚公司应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支付与酬金等额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鞠婧祎为“果本护肤品”拍摄了平面广告和宣传广告片,并参加了品牌方组织的线下活动等。

合同履行期间,鞠婧祎先后在微博发布了兰芝、兰蔻、悦木之源、羽西、圣罗兰、花西子等品牌产品的推广语。

深圳仙迪公司认为,这些产品与“果本护肤品”具有竞争关系,上海久尚公司已构成违约,应退还全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鞠婧祎和其经纪公司上海丝芭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久尚公司则认为,合同订立时,深圳仙迪公司并未告知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和公司的定义或执行标准。前述品牌从产品价格、档次、消费群体重合度、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分析比对,与“果本护肤品”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故不存在违约行为。

一审法院驳回了深圳仙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深圳仙迪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上海二中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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