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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亚元”特大传销终审裁定书,中国反传网获悉,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6日做了二审宣判,主犯兰新民获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其他犯罪嫌疑人也都获得相应的刑期及罚款!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7年1月,被告人兰新民在网络上设立了亚元交易平台,服务器在阿里云,组建传销组织。2017年12月份,亚元交易平台改名为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该平台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传播,在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发行亚元(文旅资产)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
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按照个人业绩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股东会员、乡镇分公司、县分公司、市分公司、省分公司六个等级,并设置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的奖金,以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该平台共有317790个会员账号,最大层级数为164级,吸收会员资金人民币2069899202.32元。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分述如下:
1、兰新民,创建亚元交易平台(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负责亚元传销组织的全面工作,成立移动云信(北京)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惠民谷公司、广西亚元公司、深圳亚元公司、湖南分公司等分公司宣传推广亚元(文旅资产),并组织召开宣传会议宣传推广亚元(文旅资产)。
2、李建康,于2017年4月至亚元传销组织工作,担任行政负责人,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处理老会员相关事宜、邀请嘉宾并组织人员参加亚元集团年会、参加筹备在山西运城召开亚元交易系统PC端启动仪式、请托他人删除反映亚元涉嫌传销的网帖、参加相关会议并发言,将银行卡出借给亚元集团收取相关费用、对亚元集团进行市场宣传和推广、将自己的亚元积分卖给下线、为王瑞金等会员报单并收取会员费用23424751.84元。自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28日,其在亚元交易平台(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共发展会员313632个,吸收会员资金2058202385.57元。被告人李建康从中获利50万元。
3、罗玉,在亚元传销组织担任财务负责人,控制亚元集团的银行账户,其负责管理刘苑等人报单、提现审核工作,并将会员提现的表格导出后整理成工商银行固定格式并转款。
4、沈迪,受兰新民指派,管理亚元传销组织的微信群,在微信群中发布亚元传销组织的相关通知、发布亚元传销组织的宣传资料、管理群中对传销组织有反面影响的人员、帮助解决群中会员反馈的问题等。被告人沈迪身为省级分公司会员,其直推发展下线会员11层384个账号,在亚元交易平台(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中显示“沈迪”账号下线会员共计12层1754个账号,通过将积分转卖和在平台提现非法获利1305181元。
5、任阳杰,于2017年10月份担任新余惠民谷亚元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经理,其主要负责维护亚元传销组织公众号、建立微信群帮助会员报单、处理平台技术问题等事宜。被告人任阳杰从中获利4.8万元。
另查明,由被告人兰新民实际控制的深圳前海亚文仓亚元数字货币有限公司投资273116039元到武汉博宝文化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获得该公司60%的股权和湖北利川酒店3亿张门票,其中1.2亿元转投资到武汉品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湖北利川酒店公寓项目;2800万元转投资到湖北武汉宏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醉美西湖”项目;7000万元转投资到购买丽晶广场泰豪酒店项目;深圳前海亚文仓亚元数字货币有限公司投资1200万元到湖南科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占该公司27.2%的股权。被告人兰新民出资3000万元购买北京红金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产,投资800万元至中视星锐(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资600万元湖到北索德投资有限公司,投资900万元至杭州泰一投资咨询合伙企业,付给范磊中介费200万元,借给兰国强2300万元,支付北京中贸兴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费用220万元,捐赠给中国政法大学基金会300万元,还向江苏元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帐户、被告人罗玉、李建康银行卡、移动云信(北京)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深圳市移动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帐户、马娟娟、杨兴喜银行卡转过若干款。此外还为马娟娟购买房产九套、为沈迪购买房产1套。
案发后,湖北品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协助退出亚元交易平台(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传销组织的赃款7000万元;湖北索德投资有限公司协助退出亚元交易平台(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传销组织的赃款600万元;杭州泰一投资咨询合伙企业协助退出亚元交易平台(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传销组织的赃款695万元;中视星锐(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协助退出亚元交易平台(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传销组织的赃款430000元;北京红金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协助退出亚元交易平台(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传销组织的赃款2717.21281万元;中国政法大学基金会协助退出亚元交易平台(文旅资产现货交易平台)传销组织的赃款300万元;被告人兰新民亲友马娟娟、杨兴喜、兰国强、范磊分别协助退出赃款6211460.56元、6099298.08元、9450000元、2000000元。总计退出赃款13731.2886万元。现扣押于盐城市公安局。
案发后,2018年3月6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高占龙、王新娟明知被告人罗玉系网上逃犯,仍为其供住处,帮助逃匿。2018年3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高占龙、王新娟明知被告人兰新民系网上逃犯,仍为其供住处,帮助逃匿;被告人高占龙明知沈迪系网上逃犯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住处,帮助逃匿。
终审判决如下:
一、兰新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二、李某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三、罗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
四、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五、任某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六、高某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七、王某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八、已被盐城市公安局扣押的赃款1.3亿多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九、在案冻结的违法资金及其孳息,予以没收;在案查封、冻结的房产、公司股权中属于非法所得的部分,依法处置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对各被告人的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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