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
金。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法務部本部:10020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總機:(02)2191-0189
  • 本網站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及資料檢索,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本網站法規資料若與機關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公布之書面資料為準。
  • 資料庫內容雙週五定期更新,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2025/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