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辱母杀人案”之被告人于欢一审被判故意伤害罪,处无期徒刑。 此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批评。二审改判,以存在防卫过当、被害人过错等事由对于欢减轻量刑,被认为取得了良好的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将此案置于中国历史文化及现实语境中,试图揭示法官在处理于欢案时面对的困境及其深层原因,以及法律回应民意的限度。本文主要围绕关于于欢案的官方和民间两个版本展开,这两个版本看似讲述了同一个故事,其内里的逻辑却相当不同。于欢案二审判决是本文分析的重点,这个判决力图兼顾法律与民意、法理与情理,但是仔细观察,其中不乏混淆、矛盾和推理上的混乱。笔者认为,它既没有真正改变司法界以往在适用正当防卫相关法律时的保守传统,也没有真正在价值理据的层面上回应民意。 如前所述,于欢案自进入公众视野之日始,便以一种法律边缘甚至是法律以外的面目出现。在一个被简化的高度道德化的表述中,无论是 “刺死辱母者”还是“辱母杀人案”,于欢案的核心都是“辱母”。按照这样的解读,“辱母”是杀人之因,杀人是“辱母”之果。法律要应对的,首先是这样一个涉及人伦大节的底线问题。遗憾的是,如此重大的问题在一审判决中竟被轻轻带过。正是法律的这种态度和处置激怒了整个社会,而令法律与人伦、国法与民情之间的紧张格外突出,于是有了此后的一系列官民互动,直至二审改判。问题是,要直面“辱母”主题,有效回应民意,现行法上可以展开的空间到底有多大?说得更直接些,“辱母”事实的存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成为减免于欢刑责及处罚的法律事由? ……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连日来多次遭受催逼、骚扰、侮辱,导致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时难免带有恐惧、愤怒等因素,对于欢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害方存在严重过错、原判量刑畸重等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发当日被害人杜志浩曾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亲苏银霞,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约二十分钟,但于欢捅刺杜志浩等人时难免不带有报复杜志浩辱母的情绪,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杜志浩的辱母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但于欢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重伤者系于欢持刀从背部捅刺,防卫明显过当。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其次,因为刻意将 “辱母”行为界定为被害人过错,法官在叙述案情时便不得不把“辱母”情节从整个事件中分离出来,相应地,也不得不把涉案各方行为人的行为人为地割裂开来。这种做法不但与二审法院为纠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之弊而将讨债人不法行为视为一个连续、完整过程的做法相悖,而且产生了一系列法律推理上的混淆和混乱。 比如,判决书特别提到,被害人杜某 “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亲苏银霞”与“于欢实施防卫行为”之间相隔“约二十分钟”,这里隐含的逻辑是,这“二十分钟”隔开了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发生于前的是被害人过错(“辱母”),发生于后的是“不法侵害”。 诚然,于欢案二审判决公布之后,舆论波澜不惊,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的情理诉求得到了充分、合理的回应。于欢案的重点,在法律,是如何认定于欢行为的性质;在情理,是法律在应对 “刺死辱母者”这一事件时,给予人伦考量多大的权重。若只看结果,于欢案二审改判带来的减刑与“人民群众”的期待方向一致,但那不等于说,他们的“公平正义观念”因此便得以自动实现。毕竟,“公平正义观念”所关注的,不仅是结果,更是达至结果的理据。 法律最终认定于欢实施的是防卫行为,这一点无疑是正确的。法官认为其防卫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一点容有争议。在这种情形下,即使防卫过当的判断成立,于欢依法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何况还有“辱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