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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统计学会《统计职业道德宣言》( 2010 年)提出,尊重他人的隐私以及对他人的保密承诺;尊重数据来源所在的群体,并保护他们不因数据误用受到伤害;不应妨碍或不当损害他人的工作。联合国《官方统计基本原则》(2014 年)规定, 统计机构为统计汇编收集的个体数据,不论涉及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严格保密, 而且只用于统计目的。统计调查要想调查对象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就必须体现出对调查对象的尊重,体现出对调查对象个体信息的保护。为此,统计法律法规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1.《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3.《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统计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4.《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一是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二是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三是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6.《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7.《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撰稿:侯予菲 徐超 丁勐 包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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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统计学会《统计职业道德宣言》( 2010 年)提出,尊重他人的隐私以及对他人的保密承诺;尊重数据来源所在的群体,并保护他们不因数据误用受到伤害;不应妨碍或不当损害他人的工作。联合国《官方统计基本原则》(2014 年)规定, 统计机构为统计汇编收集的个体数据,不论涉及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严格保密, 而且只用于统计目的。统计调查要想调查对象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就必须体现出对调查对象的尊重,体现出对调查对象个体信息的保护。为此,统计法律法规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1.《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3.《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统计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4.《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一是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二是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三是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6.《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7.《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撰稿:侯予菲 徐超 丁勐 包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