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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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在未知会目标公司董事会,或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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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敌意收购有三种常见的方式:公开市场买入、要约收购和代理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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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意收购通常会导致反收购的出现,其中两种反敌意收购的方法为同股不同权和毒丸计划。
概念详解
敌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又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在未知会目标公司董事会,或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当中,双方强烈的对抗性是其基本特点。
除非目标公司的股票流通量高可以容易在市场上吸纳,否则敌意收购一般很难成功。
一般在进行敌意收购前会先做一些准备工作,这主要是在市场中建立一个发起收购的初始点,即先在市场中买入目标公司的股份,直到对目标公司的股权占比达到在首次公告的要求。
这样做的好处是购买行为是不为人知的,购买的价格相对较低,可以降低收购成本。还有一个好处是收购方在进入公开的敌意收购前已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实现敌意收购有三种常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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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市场买入
收购方通过在公开市场直接买入目标公司的股票,直到持有对目标公司的股权份额达到控股股东的水平。通过公开市场购买实现敌意收购需要目标公司在市场上有足够多的流通股且目标公司本身股权较为分散作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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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Tender offer)是指收购人为了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并且取得被收购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至少95%以上股份) 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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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之争
代理权之争指一个或者一群股东通过公司投票权的委托代理机制取得公司控制权。 在中国,这种做法也叫做委托书收购,即收购者通过做公司其他持股人(譬如共同基全、养老基金)和小股东的工作,获得它们的支持,在这些基金和小股东将其投票权委托给收购方的基础上获得相对控制或绝对控制公司表决权,从而争取收购案获得投票通过。
应对敌意收购的措施
敌意收购通常会导致反收购的出现。反收购旨在对抗收购者的收购行为,维护目标公司原有利益格局,阻挠收购者收购目的实现。以下列举两种公司反敌意收购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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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权
同股不同权,是指在一家公司内,会发行至少两类股份——普通股和特权股份。特权股份拥有更多的投票权,针对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发行。同股不同权有助于公司在通过二级市场融资的同时,董事会的投票权不至于被过多稀释,从而让外来收购方难以绕开董事会的同意而开展敌意收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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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丸计划
毒丸计划(Poison Pill)是美国著名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Lipton)1982年发明的,正式名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是一种提高并购成本,同时造成目标企业吸引力急速降低的反收购措施。
当一个公司一旦遇到恶意收购,尤其是当收购方占有的股份已经达到10%到20%的时候,公司为了保住自己的控股权,就会大量低价增发新股,或者增加负债等等措施。一般情况下,「毒丸计划」是新增发行股票,但并不绝对。实际上「毒丸计划」有多种措施,包括:
1、「弹出」毒丸
「弹出」计划即常见的措施,通过向收购方之外的老股东发行新增优先股权,来摊薄收购者手中的股权份额,以及投票权益,使得收购者的成本大幅度增加。譬如,以100元购买的优先股可以转换成目标公司200元的股票。「弹出」计划的影响是提高股东在并购中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价为50元,那么股东就不会接受低于150元的收购要约。
2、「弹入」毒丸
「弹入」计划则与「弹出」计划相反,是目标公司以很高的溢价购回其发行的购股权,通常溢价高达100%,即100元的优先股以200元的价格被购回,但敌意并购者或者触发这一事件的大股东不在回购之列,这就稀释了并购者在目标公司的权益。
3、「负债」毒丸
目标公司大量增加自身负债,降低被收购的吸引力。负债毒丸计划主要通过企业在发行债券或借贷时订立的「毒药条款」 来实现。一旦企业遭到并购,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赎回债券、清偿借贷或将债券转换成股票。
4、「高管」毒丸
高管毒丸计划是指企业的绝大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署协议,在企业以不公平价格被并购后,只要有一人被降职或解聘,全部管理人员将集体辞职。企业的管理层阵容越强大、越精干,实施这一策略的效果就越明显。
毒丸计划对于敌意收购来说,是一项有力的反收购对策,同时也是一种比较「毒辣」的反收购策略。虽然它能在很大程度上阻止收购,但同时也会伤害目标公司的元气,恶化经营现状,毁坏企业发展前景,损害股东利益,因而常常会遭到股东们的反对,引起法律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