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街道)、鞋塘办事处:

为进一步明确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根据省住建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及残联下发的《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文件精神,结合金东区实际情况,现就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充意见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救助对象,将继续按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政策予以支持。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和用工成本上升,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成本大幅增加,从2020年起,对纳入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计划并实际完成任务的,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农村困难户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区政办〔2016〕38号)文件的基础上,新建的上浮50%,修缮的上浮20%。

(二) 补充《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农村困难户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区政办〔2016〕38号)文件三项修缮补助标准:卫生间1000元/座,其中只换坐便器500元/个;门500元/樘;窗300元/扇。

(三)因各种因素造成农村困难家庭无法自己实施改造的,经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对象同意后,可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或在乡镇街道监管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实施的,补助资金可直接拨付给中标单位或村集体。

(四)除慈善助残危房改造资金及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资金外,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有关异地搬迁补助资金均不得叠加使用。

(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中存在“一户多宅”情况的,在实施危房改造救助、确保其基本住房安全的同时,要按照相关政策对“一户多宅”进行清理,依法依规收回违规多占的宅基地或自愿有偿退出多余宅基地,及时拆除房屋。

(六)争取多种方式灵活解决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安全后的闲置危房以及原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改为集中供养后的闲置危房,属地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实施实质性解危。实质性解危完成前,要严格管理、严加防范,严禁返回居住和生产生活。同时要设立警示标志、实行隔离管理,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