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保护
与我国不同,日本专门立法对实用新型进行保护。日本《实用新型法》的目的,是通过允许保护和利用与物品的形状、结构及组合相关的“设计(考案,device)”,以鼓励此类设计,从而为产业的发展作出贡献。《实用新型法》中的“设计”,则是指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创作。
由此可以推导出,日本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为“利用自然法则对产品的形状、结构及组合作出的技术思想的创作”。用通俗的说法就是,只保护产品而不保护方法。而且受保护的还应当是第三人从外部能判断其形状、构造或组合的产品。
(更新时间:2023年3月)
日本专利局
日本专利局(特許庁,Japan Patent Office/JPO)是日本经济产业省下属的政府机构,负责受理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审查与注册。JPO还负责规划工业产权措施,例如审查专利法等工业产权制度,支持中小企业和大学使用工业产权,提供有关工业产权的信息,并促进国际协调以及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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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法保护的对象
日本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为“利用自然法则对产品的形状、结构及组合作出的技术思想的创作”。
日本实用新型制度将用途、方法以及没有确定形状的物品排除之外。制造方法的设计,无论多么优秀,显然都不能受到实用新型法的保护。但是,在权利要求中记载有体现物品形态的方法、程序(制造方法或工序)而取得注册的,是常有的。在判断设计的技术范围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方法,不允许作为缩小或扩大技术方案的根据。但是,上述情况指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方法可以是特定设计的构成条件时的情况,如果不是这种情况,而是使用方法等,记载的方法则应作为无用的事项而排除。
实用新型注册的条件
根据日本《实用新型法》第3条,凡作出物品的形状、构造或组合的设计而能够在产业上利用者,除下列设计外,均可申请注册实用新型:
(1)在提交申请之前,该实用新型在日本国内或外国已被公众所知;
(2)在提交申请之前,该实用新型在日本国内或外国已被使用;
(3)在提交申请之前,该实用新型已在日本国内或国外发行的出版物中发表,或者通过电信线路向公众提供。
如果在该技术领域具有普通技能的人可以“极为(きわめて)”容易地根据上述情况所述的某项设计做出该实用新型,则该实用新型也不能申请注册。
此外,任何可能损害公共秩序、道德或公共卫生的装置不得获得实用新型注册。
实用新型权利
根据日本《实用新型法》,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进行生产、使用、转让、租赁、进出口、或者提供转让(包括以转让为目的而进行的展示)与该实用新型相关的物品。
专利保护期
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期最长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
在日本获得有效实用新型的途径有两种:第一,提出专利
PCT
申请并指定日本,进入国家阶段后获得日本实用新型;第二,直接向JPO提出申请获得日本实用新型。
日本实用新型实行形式审查,采用无审查/事后评价型新实用新型制度。对于所有通过了形式检查又满足了基本要求的申请无需通过实质审查即开始实用新型权利的注册。
专利或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不包括将其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专利或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将其专利或外观设计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但自审查员驳回专利或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最初决定的核证副本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或自专利或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提交之日起9.5年之后,这点不再适用。
直接向JPO申请日本实用新型的程序
专利申请不一定需要附图,但在实用新型申请中,附图是必须的。同时,在申请时必须支付前3年的注册年费。
与专利申请相比,实用新型注册申请没有请求实质审查的制度。由于没有对申请是否具有新颖和涉及创造性的实质性审查,除了常规的形式审查外,审查将简单地检查以下基本要求:
(1)该设计与物品的形状、结构或组合有关;
(2)要求保护的设计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3)该申请符合对权利要求的形式以及申请的统一性的要求;
(4)所有必要的项目在说明书和附图中都有描述,而且这些描述没有明显的不明确之处。
此外,如果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或基本要求,JPO将要求申请人予以修改。如果申请人请没有回应,申请将被驳回。
所有通过形式审查并满足基本要求的申请,无需通过实质审查,即可被授予实用新型权利。然而,如上提到的,前3年的注册年费必须在提交申请时一次性支付。
实用新型权利注册后,JPO将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的详细信息,作为首次公布向公众公开。
5.要求评价报告
在对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的基础上,审查员出具的评价报告允许就注册实用新型权利的有效性作出客观判断。申请提交后,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均可提出请求。
由于实用新型申请不经过实质审查,对于申请人来说至关重要的是在对现有技术彻底进行检索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出申请。
更多内容,可参见
JPO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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