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
我委于
2012
年已经先后制定公布了第一批(
63
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批(
82
部法律、法规和规章),
2016
年制定了第三批(
48
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我委
以此为契机于
2016
年
12
月启动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制定工作。
我委统一、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完整思路是
:
统一完善我委全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体系,全面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体系,将实施体系中的适用规则、实施标准、名词解释三种规定系统整合,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制定的法律理论水准、拓展标准制定的参照体系。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专业性,我委委托深圳大学法学院完成此项委托任务。深圳大学法学院非常重视,成立了项目课题组开展了项目研究,研究方式主要是文献研究、比较研究。主要研究方式包括:一是与福建省、山东省、上海市、北京市等二十多个省市的相关规定进行横向的比较研究和借鉴;二是与相关刑事审判立法及司法解释作了比较研究借鉴;三是与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化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对比借鉴。
为此,我局在参考其他省份和省食药局适用规则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适用规则》起草后,在此基础上呈局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我委在门户网站广泛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
二、起草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三、《适用规则》主要内容说明
(一)框架
《适用规则》分为总则、实体规则、程序规则、附则四个部分,对裁量权实施范围、原则、以及裁量的具体档次、对应情形、实施标准、法律适用、竞合处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对裁量的实施程序予以规范。
(二)
主要内容
1
、
《适用规则》规定,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结合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进行裁量,并列举了具体考量要素,包括: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恶劣程度、危害的具体对象、存续时间的长短、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规模、涉案物品的多寡与风险性、涉案品种监管的宽严、涉案金额的大小,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违法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况、是否具有身体或经济特殊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措施;违法行为次数及频率等。
2
、
《适用规则》
对处罚裁量档次及具体实施标准予以明确规定。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档次;其中,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应免除处罚的,依法“不予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下限以下(不含下限)依法“减轻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以下(不含中限)、下限以上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一般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以上(不含中限)、直至上限给予“从重处罚”。
3
、
《适用规则》
对于处罚裁量的竞合情况也明确规定了处理原则:同一当事人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
“
分别处罚,一并执行
”
的原则,适用本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从重处罚;
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原则上不得从轻、减轻处罚;
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并处。
此外,
《适用规则》
还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和处理原则:
违法行为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4
、
《适用规则》明确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裁量的适用,一般只适用于罚款等有明确幅度范围的处罚种类,原则上不适用于减少行政处罚的种类。
5
、
《适用规则》还对行政处罚裁量的程序作出规范,
需要适用较重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或案情特殊,确实需要在《实施标准》之外确定处罚档次的,以及立法、检察、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依法予以监督的案件,应当根据本规则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依照权限由各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适用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深市监法字【
2011
】
9
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深市监法字【
2012
】
1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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