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定义,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

1. 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 2. 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三、分类原则

(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 )为基础,根据文化生产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组合,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二)兼顾文化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本分类在考虑文化生产活动特点的同时,兼顾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的需要;同时立足于现行统计制度和方法,充分考虑分类的可操作性。

(三)与国际分类标准相衔接

本分类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 2009 》的分类方法,在定义和覆盖范围上与其衔接。

四、分类方法

本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第一层为大类,用 01-09 数字表示,共有 9 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 3 位数字表示,共有 43 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 4 位数字表示,共有 146 个小类。

五、有关说明

( ) 本分类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 )的对应关系。在本分类中,如国民经济某行业小类仅部分活动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则在行业代码后加“ * ”做标识,并对属于文化生产活动的内容进行说明;如国民经济某行业小类全部纳入文化及相关产业,则小类类别名称与行业类别名称完全一致。

(二)本分类全部小类对应或包含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 )相应的行业小类中,具体范围和说明可参见《 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三)本分类 01-06 大类为文化核心领域, 07-09 大类为文化相关领域。

六、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