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定义,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
1.
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
2.
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三、分类原则
(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
)为基础,根据文化生产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组合,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二)兼顾文化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本分类在考虑文化生产活动特点的同时,兼顾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的需要;同时立足于现行统计制度和方法,充分考虑分类的可操作性。
(三)与国际分类标准相衔接
本分类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
2009
》的分类方法,在定义和覆盖范围上与其衔接。
四、分类方法
本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第一层为大类,用
01-09
数字表示,共有
9
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
3
位数字表示,共有
43
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
4
位数字表示,共有
146
个小类。
五、有关说明
(
一
)
本分类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
)的对应关系。在本分类中,如国民经济某行业小类仅部分活动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则在行业代码后加“
*
”做标识,并对属于文化生产活动的内容进行说明;如国民经济某行业小类全部纳入文化及相关产业,则小类类别名称与行业类别名称完全一致。
(二)本分类全部小类对应或包含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
)相应的行业小类中,具体范围和说明可参见《
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三)本分类
01-06
大类为文化核心领域,
07-09
大类为文化相关领域。
六、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