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湘鹏同志: 您好!您通过省长信箱转来《对湖南省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新政出台疑惑咨询》的来信收悉。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现答复如下: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其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这一规定,我省调整了原有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于2013年4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参保职工,死亡后按规定火葬的,其遗属可以从社保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014年7月,根据政策执行情况,我厅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发〔2014〕11号),取消了要求火葬的限制性条件。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都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由于您父亲去世的时间并不是在2011年7月1日之后,而是在《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前的2010年,因此不属于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对象,只能按照2004年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火葬区实行火葬的,可以享受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个月标准丧葬补助费,支付主体为社保统筹基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可以享受24-32个月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一次性救济费,支付主体为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 因您父亲去世后是土葬的,因此不能享受由社保基金支付的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个月标准的丧葬补助费。如果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可以向您父亲原工作单位要求享受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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