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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的新聞公報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新聞公報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新聞公報
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的新聞公報
若市民向政府部門或非政府機構提出要求或作出申請,需要提供證明而未能出示有效證明文件時,一般會以聲明代替該證明文件。
宣誓一般於需要誓章的情況下作出。誓章是一份事實陳述書,以宣誓人的宣誓證明其屬實性。誓章一般使用於法律程序中,在法律認可或規定誓章作為其內容的證據的情況下作出。
宣誓分為兩種,宗教式宣誓與非宗教式宣誓。當市民基於某種原因,例如宗教信仰反對作出宗教式宣誓,而法律規定需為任何目的作出宣誓,可以作出非宗教式宣誓代替。非宗教式誓詞是一份事實陳述書,以確認者謹以至誠鄭重確認證明其屬實性。
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須以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填寫。然而,如有需要,你應向遞交這份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機構查問該使用哪一種法定語文填寫。若你瞭解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內容,你可以選擇以中文或英文讀出聲明詞或誓言字句。
如你不諳熟法定語文 (包括只諳熟廣東話及普通話以外的方言) 或不瞭解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內容,民政事務總署可為你預約時段由非政府機構提供現場傳譯服務。你亦可選擇自行帶同一名諳熟法定語文及你所諳熟的語文/方言的人士擔當傳譯員。傳譯員需在監誓員面前將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內容向你作出真實明確及清晰可聞的傳譯,並在你辦理聲明/宣誓及/或讀出聲明詞/誓言字句的過程中提供適切的協助。傳譯員也要作出聲明或宗教式宣誓,以證明他已在監誓員面前將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內容向你作出真實明確及清晰可聞的傳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