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省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 70.28 万个,比 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 32.81 万个,增长 87.5 %;产业活动单位 79.66 万个,增加 33.03 万个,增长 70.8 %;个体经营户 230.08 万个(详见表 2-1)。

2-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 23.63 万个,占 33.6 %;制造业 11.60 万个,占 16.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94 万个,占 9.9 %。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 121.38 万个,占 52.8 %;住宿和餐饮业 26.17 万个,占 11.4 %;制造业 20.28 万个,占 8.8 %(详见表2-2)。

2-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2018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60.55万个,比2013年末增加32.13万个,增长113.0%。其中,内资企业占 98.2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 1.2 %,外商投资企业占 0.6 %。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 0.4 %,私营企业占 88.4 %(详见表2-3)。

2-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1726.00 万人,比 2013年末增加343.56万人,增长24.9%,其中女性从业人员630.38万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000.19万人,增加100.95万人,增长11.2%;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725.81万人,增加242.61万人,增长50.1%。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583.98 万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 267.34 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 528.93万人,占30.6%;建筑业449.24万人,占26.0%;批发和零售业187.40万人,占10.9%。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 267.97 万人,占 45.9 %;住宿和餐饮业 78.75 万人,占 13.5 %;制造业 74.35 万人,占 12.7 %(详见表2-4)。

2-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234654.99 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 22.2 %,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 77.8 %。法人单位负债合计 101853.14 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 26.0 %,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 74.0 %。

2018年,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 124982.24 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 54.1 %,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 45.9 %(详见表2-5)。

2-5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四、 分地区情况

2018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设区市是:泉州市16.97万个,占24.2%;厦门市14.65万个,占20.9%,福州市13.15万个,占18.7%。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产业活动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设区市是:泉州市18.60万个,占23.4%;厦门市16.10万个,占20.2%,福州市14.95万个,占18.8%(详见表2-6)。

2-6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2018年末,全省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设区市是:福州市416.08万人,占24.1%;泉州市390.83万人,占22.6%;厦门市334.02万人,占19.4%(详见表2-7)。

2-7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