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另有指明,《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適用於每名僱員、其僱主及該僱員據以受聘的僱傭合約。然而,如有關機構或公司與學員/學生沒有僱傭關係,《最低工資條例》便不適用。有關如何分辨僱員身分與非僱員身分,以及僱員可享有的法定權益,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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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KB)
。
法定最低工資不適用於《最低工資條例》指定的學生僱員,包括:
學生僱員正修讀《最低工資條例》
附表1指明的本地教育機構
(200KB)
(
PDF
) 提供的全日制經評審課程;或
學生僱員居於香港,並修讀學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學術資格的全日制教育課程
工作實習性質
由提供課程的教育機構安排或認可;及
屬課程必修或選修部分
年齡及實習期
年齡沒有限制;及
工作實習期沒有限制
有關實習學員及其僱主須保存的紀錄,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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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讀的課程類別
與上述實習學員的規定相同,即:
學生僱員正修讀《最低工資條例》
附表1指明的本地教育機構
(200KB)
(
PDF
) 提供的全日制經評審課程;或
學生僱員居於香港,並修讀學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學術資格的全日制教育課程
工作實習性質
可毋須由教育機構安排或認可;及
可以與課程無關
年齡及實習期
在開始受僱時仍未滿26歲;及
學生僱員及其僱主可協議,將一段為期最長
59天
的連續期間,視為獲豁免學生僱用期;及該學生僱員最多只可在同一公曆年開始一段獲豁免學生僱用期(不論是否受僱於同一僱主),而他須就此作出法定聲明,並向僱主提供有關的法定聲明或其副本
工作經驗學員如沒有與僱主協議將某段期間視為獲豁免學生僱用期,則法定最低工資的豁免安排便不適用。
有關工作經驗學員及其僱主須備存的紀錄,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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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更多有關豁免的詳情,請參閱
《法定最低工資:學生僱員及僱主須知》
(1.19MB)
(
PDF
)。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僱主須備存以下有關學生僱員的紀錄。勞工處已編製有關樣本供參考,教育機構可因應個別情況及實際需要而發出所需的文件。

(使用以下表格時,建議下載有關PDF表格,並以最新版本的 Acrobat Reader (中文版/英文版) 開啟及輸入有關資料。可輸入資料的PDF表格在瀏覽器上可能會遇到運作的問題。)
敎育機構發出的文件或其副本(
相關樣本
(412KB)
),以顯示該工作經驗學員於有關獲豁免學生僱用期開始時,正修讀該教育機構提供的課程(該課程屬《最低工資條例》第2條中「工作經驗學員」的定義所涵蓋的類別);及
工作經驗學員提供的法定聲明或其副本(
相關樣本
(221KB)
),以核實該工作經驗學員不曾於同一公曆年內開始另一段獲豁免學生僱用期。
根據《僱傭條例》,上述紀錄須存放在僱主的營業地點或學生僱員的受僱地點,僱主並須在學生僱員離職後6個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有關《僱傭條例》下工資及僱傭紀錄的規定,可參閱本處印備的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8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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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及學生僱員應該妥善保存工資及上述紀錄,以保障雙方的權益及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使用以下可輸入資料的PDF表格時,建議下載有關PDF表格,並以最新版本的 Acrobat Reader (中文版/英文版) 開啟及輸入有關資料。可輸入資料的PDF表格在瀏覽器上可能會遇到運作的問題。)
「實習學員」身份確認書樣本 (可輸入資料的PDF表格)
(385KB)
「工作經驗學員」學生身份確認書樣本 (可輸入資料的PDF表格)
(412KB)
工作經驗學員就獲豁免學生僱用期作出的法定聲明內容樣本
(221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