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是否还现行有效,是否修定,修定时间节点。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出台后,是否对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进行了修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是否可以认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即具有法律顾问资格,可以适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3.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否现行有效,评审工作是否继续进行,是否修定,修定时间节点。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是否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是否应该进行修定?

答复部门: 答复时间: 2022-05-18 16:10:51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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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适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目前正在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完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有关具体问题可向上级企业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暂行规定》《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的意见》等文件的理解与适用建议向有关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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