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5民初31959号

刘雨鑫:
本院受理李诗筱诉刘雨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15民初31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雨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诗筱货款116,000元;二、被告刘雨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诗筱利息损失,以11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雨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漕(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第十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