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臺幣現金 入境旅客攜帶新臺幣 以10萬元為限 ,旅客攜帶新臺幣超逾前開限額者, 應主動向海關申報, 超額部分,雖經申報仍應予退運(即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人民幣現金 旅客攜帶人民幣入境 以2萬元為限 ,超過限額者, 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未申報者,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外幣(含港幣、澳門幣)現金 旅客攜帶外幣進入國境 超過等值美幣 1萬元 者,應向海關申報;經申報之外幣可全數攜入。未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旅客攜帶有價證券入境 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 者,應向海關申報;經申報者可全數攜入。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所攜黃金 總值逾美幣 2萬元 以上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 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 攜帶 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 ,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若 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 者,另應向貿易署(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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