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2.《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出版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单位的审核登记、年度核验及其图书的审读、质量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第四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审核登记每两年进行一次。”

4.《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五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登记项目、设立条件、出版经营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

5.《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核验内容包括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

6.《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等。”

7.《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年度核验内容包括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出版经营情况、出版质量、遵守法律规范、内部管理情况等。”

市新闻出版局(出版处、传媒监管处)

管理权限说明

下发通知—审核材料—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上报省局审核意见和材料

1.对年度核验工作进行布置。

2.审核出版单位以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年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上报省局审核意见和年检材料。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监督企业依法开展出版活动,为下一次年度核验做准备。

部门电话:022-8360947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