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葬的先人須與首位原置先人為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關係。
  • 首位原置先人可原棺不移動,或同時申請 撿拾骨殖 葬回原墓地。
  • 本會不接受加葬新棺,墳主或執行人攜同墓地加葬 所需文件 ,親臨灣仔辦事處辦理加葬骨或灰罎。
  • 當首位原置先人遷出其墓地,所有加葬之先人須同時遷出,該墓地即無條件歸還本會,本會將會全權擁有及處理。
  • 十年可續期棺地及六年短期棺地,不接受加葬申請。
  • 完成手續,依程序進行 安葬 工程。
  • 墓地 - 申請撿拾骨殖、遷出
    墳主或執行人攜同墓地撿拾骨殖、遷出 所需文件 ,親臨本會辦理。

  • 葬回原墓地:
    1.1 先人骨殖放置金塔或經火化後置灰罎,葬回原墓地。
    1.2 十年可續期棺地及六年短期棺地,不接受撿拾骨殖葬回原墓地申請。
  • 場內遷葬:
    2.1 骨殖可領購本墳場金塔地、靈骨龕或經火化後於靈灰龕遷葬。
    2.2 骨殖可加葬本墳場長期棺地、金塔地、或經火化後於龕位遷葬。
    2.3 原葬墓地與遷葬之墓地或龕位非屬同一位墳主/執行人/申請人,原葬及遷葬的
    兩位墳主/執行人/申請人,須同時親臨本會辦理遷出、領購或加葬手續。
  • 場外遷葬:
    3.1 先人遷出本墳場,必須提供先人遷往安置地點的証明文件。
  • 遷葬申請的先人撿拾遷出墓地,該墓地即無條件歸還本會,本會將會全權擁有及處理。
  • 完成手續,依程序進行 撿拾 工程。
  • 墓地 - 短期地續期手續

  • 墳主或執行人攜同香港居民身份證,親臨本會繳付所需 費用 辦理。
  • 六年短期棺地:
    2.1 不接受續期申請,年期屆滿前半年內必須辦理 撿拾骨殖、遷出 申請。
    2.2 若撿拾工程中,先人骨殖被界定為不宜撿拾,申請人須於7個工作天內親臨本會
    申請火化,或支付相關費用選擇葬回原墓地延期一年撿拾。
    2.3 延期一年期滿後仍被界定為不宜撿拾,須即時申請火化及遷出。
  • 十年可續期棺地:
    3.1 年期屆滿前半年內必須辦理續期或 遷出 申請。
  • 本會保留續期與否的最終決定權,而無需給予理由。
  • 不獲批准續期或作遷葬申請者,墳主或執行人須於年期屆滿前完成 撿拾骨殖、遷出
  • 年期屆滿而未完成續期或遷出,即表示自動授權香港佛教墳場,以本會認為恰當的方法全權處理,包括但不限於撿拾先人火化,並將骨灰撒放於政府骨灰紀念公園。
  • 先人撿拾遷出原葬墓地,該墓地即無條件歸還本會,本會將會全權擁有及處理。
  • 不論任何原因導致放棄使用年期尚未屆滿葬棺地,本會均不會作任任退款。
  • 墓地 - 安葬、撿拾工桯

  • 完成手續,本會將發出文件,有效期為1個月,申請人須於期內完成該申請項目及工程。逾期未辦妥,本會有權取消其申請。
  • 若空置超過1個月,本會將收回該墓地另作處理或配售。
  • 申請遷出者,先人撿拾後墓地即無條件歸還本會,本會將會全權擁有及處理。
  • 本會設有預約限額,安排先人安葬或撿拾,應在最少7個工作天前通知本會有關日期及時間,以便安排。
  • 預約當日必須帶備本會發出之正本文件,交佛教墳場現場工作人員辦理有關手續。
  • 本會設有 認可承辦商名單 ,申請人必須選用名單內之承辦商承造工程。
  • 由於承辦商手工及價格不一,建議申請人查詢比較後,方作聘用決定。申請人與承辦商之間的一切協議及交易,均與本會無關。
  • 安葬後,於合適時由本會安排承辦商鋪設混凝土地台,始可申請營造墓碑。
  • 墓地 - 維修及建築

  • 申請人必須承擔其棺地或金塔地全部維修及其相關費用。
  • 如本會在發出維修通知後兩週內未見申請人接洽本會進行工程,本會可視乎情況進行維修,並向申請人收回全部費用及附加行政費。
  • 持續不理會維修通知者,香港佛教墳場即可採用本會認為恰當之方法,全權處理有關之墓地,包括但不限於將先人火化,及骨灰撒放於政府骨灰紀念公園。
  • 任何人不得毀壞、弄污墳場內任何公共或他人之物品及墳地,否則應從速作出妥善修理、賠償,並負上相關法律責任。
  • 如遇天災、人禍及非人力所能控制之災害,而使墳地遭受破壞,概由申請人自行修理,本會及本墳場不負任何責任。
  • 任何工程須按 工程圖則申請表 申請,本會保有審批權利,獲批申請後始可預約動工。
  • 申請工程圖則,必須清楚顯示所有尺寸、文字及圖案,不可於佛教墳場內樹立帶有其他宗教特徵的墓碑,已獲准許者除外。
  • 所有工程必須在規定範圍內進行及建造,請詳閱工程圖則申請表需知節錄。
  • 圖則獲批准後,須於批准日起計1個月內完成工程,逾時需重新再遞交申請。
  • 開展任何工程前,必先向本會預約及登記;承辦商於預約時間內帶備有效證件及文件交墳場職員始可動工;否則本會有權拒絕工程之開展。
  • 墓碑:進行樹立墓碑工程申請,須先詳閱並遵守香港佛教墳場工程圖則申請表內的《墳主及工程承辦商需知節錄》。
  • 後土:由申請人營造的後土被視為墓地工程的一部份,必須樹立在規定的範圍之內,即棺地2400毫米 X 900毫米;金塔地900毫米 X 900毫米之內。
  • 種植:墳場內嚴禁私自種植任何植物,如未得本會批准而私自種植者,必須在本會通知後7天內清除,否則本會可自行將之清除,一切費用由種植者負責。
  • 墓地 - 開塚

  • 嚴禁私造冥塚,有關工程可能對地段造成額外重力負荷而引致嚴重事故。如有違例,墳主或執行人必須對所造成的任何事故負上全部法律責任,並對墳場及其他墳主的損失作出賠償。
  • 開塚:由香港佛教墳場承辦商負責之開塚,除於辦理申請手續時已申請並獲批准外,本會承辦商將自行安排進行開塚工程,而無須依從任何指定日期時間,及無須申請人或/及家人在場。
  • 自行開塚:如申請人需自覓承辦商開塚,必須填妥以「工程圖則申請表」申請,獲批後經本會預約登記。而申請人之承辦商須於預約時間內帶備有效證件及文件交墳場工作人員,始可依章開塚;否則本會有權拒絕工程之開展。
  • 墓地原位開塚:撿執骨殖葬回及加葬之開塚,不包括混凝土地台以上建築之拆卸工程。
  • 墓地 - 地台

  • 先人下葬後,待墓地泥土穩固結實(一般為下葬後約6-12個月),由香港佛教墳場之承辦商負責完成鋪設混凝土地台工程。除於辦理申請手續時已申請並獲批准外,本會承辦商將自行安排進行地台工程,而無須依任何指定日期時間,及無須申請人或/及家人在場。
  • 如申請人須自覓承辦商鋪設地台為工程項目,必須於工程開展前最少7個工作天,呈交填妥承辦商名號及用料等之「工程圖則申請表」予本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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