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函〔2023〕21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办,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等重大部署,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积极有为地促进共同富裕”等部署安排,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推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增强企业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吉林省2022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和2023年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2023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经省政府审定同意,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7%;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5%;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实际,参照工资指导线上线、中线、下线,合理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调整和确定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各地要指导企业按照《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按规定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之前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如原集体合同涉及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未达到工资指导线水平,可参照工资指导线并结合企业经营情况,重新调整工资增长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作为集体合同的补充协议。
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使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充分认识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自觉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