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此次调整涉及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1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43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70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97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925元;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816元发放。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在2020年7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详情】

答:2020年7月1日起,本市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将全面推行“个人承诺”和“全程网办”的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北京人社”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APP,在线录入本人身份证号、银行账号信息,即可申领相关失业保险待遇,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审核结果将以短信等形式通知到本人。一般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审核通过的次月16日,失业保险待遇将直接发放至失业人员指定的银行账号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当出现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停领失业保险金。市职介中心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停发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对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通过互联网平台办理失业保险金业务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在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申领;未进行失业登记的在参保区公服中心申领;没有参保区的,在企业注册区公服中心申领。失业人员对系统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额领取资格以及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档次存在异议的,可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重新核定申请。 【详情】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标准为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最低标准。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 【详情】

答: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其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医疗补助金中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垫付,待失业保险基金补足后并入统筹基金。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 【详情】

答:目前,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全国统一入口已开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北京人社”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APP,或者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或者通过电子社保卡渠道(所有已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小程序、公众号)申领。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408元/月;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880元/月。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无需办理失业登记,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期间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详情】

答:可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精神,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其中就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408元/月;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880元/月。

执行时间: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详情】

三、其他补助

问:怎么才能领临时生活补助,能领多少钱?

答:阶段性实施临时生活补助申请条件:2019年1月1日之后在京有参保记录但累计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按月领取最长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标准为880元/月。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 【详情】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除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有相应的医疗、丧葬抚恤、就业服务等待遇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一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供养一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12个月;三是职业培训补贴;四是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