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北海局、东海局、海洋减灾中心、第一海洋研究所,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
为规范黄海跨区域浒苔绿潮灾害监测预警会商工作流程、内容和形式,根据2019年黄海跨区域浒苔绿潮灾害联防联控工作协调会会议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黄海跨区域浒苔绿潮灾害监测预警会商业务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6日
黄海跨区域浒苔绿潮灾害监测预警会商 业务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黄海跨区域浒苔绿潮灾害联防联控(以下简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要求,为做好黄海浒苔绿潮监测预警工作,规范会商工作流程、内容和形式,特制定本业务规定。
第二条 黄海跨区域浒苔绿潮灾害监测预警会商是讨论沟通监测结果、提高预警准确率、规范产品形式和统一预警结论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海浒苔绿潮发生前的趋势会商、发生期间的常规监测和预警会商,以及根据浒苔绿潮发展形势及任务需要临时组织的专题会商工作。
第二章 会商种类
第四条 趋势会商是指每年黄海浒苔绿潮发生前或发生前期对本年度浒苔绿潮的发生、发展和影响情况进行预测会商。
第五条 常规会商包括常规遥感监测会商和常规预测会商。常规遥感监测会商主要针对日常的浒苔绿潮遥感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常规预测会商主要针对浒苔绿潮的发展趋势、影响情况以及发生海域的海洋气象动力环境条件进行短期和中期会商。
第六条 专题会商是指根据浒苔绿潮灾害情况、发展趋势及重大保障任务需要临时组织的会商。
第三章 会商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负责会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负责会商的组织,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负责会商的承办。其他单位如遇紧急、突发的任务,需要进行会商时,可提前与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联系,建议其组织安排专题会商。
第四章 趋势会商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 趋势会商一般采用现场专家咨询会议的形式开展,由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进行整体情况及主要预测结果介绍,其他参会专家发表意见进行讨论,形成最终的会商意见。趋势会商每年黄海浒苔绿潮发生前或发生前期至少组织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多次会商。
第九条 趋势会商专家至少应包括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自然资源部海洋减灾中心、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相关专家。并视情邀请“联防联控”专家库中专家参会。
第五章 常规会商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常规遥感监测会商由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根据监测数据情况组织发起,可采用电话、视频、微信群或邮箱等方式进行信息的交流讨论。一般须在当日16时前完成会商工作,16时后的监测数据作为次日的会商内容。
第十一条 卫星遥感监测影像由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负责提供。MODIS-Terra/Aqua、HY-1C影像在卫星过境2小时内提供下载;GF1/2/3/4影像提前2天预订拍摄计划,在卫星过境8小时内提供下载。
第十二条 常规遥感监测会商参与单位主要包括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自然资源部东海监测中心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根据业务需求情况可适当增加相关单位参与。
第十三条 常规遥感监测会商内容为利用会商前24小时内的卫星遥感数据解译结果,结合其它手段监测数据,对卫星遥感解译大型藻类的位置、外缘线、分布面积和覆盖面积等结果进行讨论,形成一致会商结论。若会商未形成一致意见,以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结论为主。
第十四条 常规预测会商由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在黄海浒苔绿潮可能或已影响重点岸段期间组织发起。每周五上午在海洋预报周会商中,增加黄海浒苔绿潮灾害常规预测会商内容。
第十五条 常规预测会商参与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自然资源部东海预报中心和江苏省海涂研究中心。列席单位包括自然资源部海洋减灾中心。根据业务需求情况可适当增加相关单位参与。
第十六条 常规预测会商内容主要为未来一周黄海浒苔绿潮灾害发展趋势和浒苔绿潮发生海域海洋大气情况,会商要素应包括海面风、表层海流、波高、海温等环境要素以及浒苔绿潮的发展趋势、影响情况等内容。若会商未形成一致意见,以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结论为主。
第十七条 常规会商的主要产品为《浒苔绿潮预警信息》。内容须包括:浒苔绿潮综合监测情况、未来三天浒苔绿潮漂移趋势以及影响重点岸段情况和浒苔绿潮所在海域未来三天的天气、海洋环境状况。
第六章 专题会商形式和内容
第十八条 专题会商由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根据浒苔绿潮灾害情况、发展趋势及重大保障任务需要不定期组织发起。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参会单位。
第十九条 专题会商的形式和内容,一般参照常规会商执行,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删、修改会商内容。
第七章 产品发送和资料汇交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部北海监测中心负责“全国海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业务运行,保障应急期间各部门、单位信息互联互通,以实现应急监视监测信息、预警预测结果的实时传输和共享。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负责组织协调东海区各相关单位通过“管理系统”上报监测、处置和灾情信息。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负责组织协调北海区各相关单位通过“管理系统”上报监测、处置和灾情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现场监测数据须在每天15时前,通过“管理系统”将前24小时的信息上传。包括原始照片、影像和其它矢量结果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趋势会商、常规会商和专题会商所形成的监测和预警产品、信息,由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及时上传“管理系统”,并向自然资源部相关部门报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