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科学研究?
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
:
(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
(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
(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
(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科技成果的法律保护
-
科技成果的保护,我们首先想到的是
法律的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
-
也就是说,技术成果的
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
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
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
,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所以技术成果的法律保护亦是通过申请这一手段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