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规定》指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取得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另外,《规定》还提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 《规定》的颁布有利于我国网络出版服务秩序的规范,将促进我国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