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佳公司发现在百度网讯公司运营的百度搜索引擎输入“善佳机械”关键词后,其搜索结果首页的第一项出现广告链接,点击后进入的是凯伟公司的官方网站。凯伟公司将善佳公司的官方网址添加为搜索关键词,导致欲了解善佳公司有关信息的客户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后误入凯伟公司的网站。善佳公司认为百度网讯公司、凯伟公司前述行为成立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中,法院认为,善佳公司主张凯伟公司在百度搜索中将其官网网址设置为关键词,用于商业推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凯伟公司与善佳公司系同业竞争者,凯伟公司明知其在百度网上设置关键词的目的系为了利用搜索引擎平台的推广服务来引导相关公众进入其网站,进而产生商业机会。凯伟公司却将善佳公司的官网网址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用于商业推广,会使使用“善佳机械”文字进行搜索的网络用户误认为第一条搜索结果对应的链接网址为善佳公司所有或与善佳公司相关,进而抢夺本属于善佳公司的商业机会。凯伟公司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会降低用户对于善佳公司网站的访问机率,系有意剥夺善佳公司的潜在客户和交易机会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一般条款”概述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更新,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层出不穷,法律的滞后性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面前更显突出。所以,在涉及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即“一般条款”对涉案行为予以评判。

“一般条款”的特征,概括而言包括三点:(1)规范性指引,它通常的表述是将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进行结合,是一种仅提供一般原则的法律规范;(2)具有概括抽象性,属于抽象性规则,法官无法直接套用规则进行事实判断,必须通过对法律进行解释进行适用;(3)开放性条款,可以据此广泛适用于随社会经济环境变化而出现的新的不特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ii]。

2.既往司法实践队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在多数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法官严格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带配额案”[iii]中形成的“三阶分析法”,从“损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基本分析框架开展具体的分析和评判[iv]。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的裁决中指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1款和第2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这也是问题的关键和判断的重点[v]。”

第一,无特别规定。 技术创新是现代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互联网经营活动中出现很多《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者难以预料的竞争纠纷,使得该法难以就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为法官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导。即便修订之后该法添加了“互联网专条”,但该条作为特别约定的限定的界限过于清晰,导致经营者容易规避法律条文的控制范围。“竞价排名”便是在网络经济的发展中,逐渐显露的未有特别规定的行为之一。

第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 在“竞价排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业务的相似性、侵权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情节进行实际损害的认定。另外,在法院在认定竞价排名参与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往往也关注该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

第三,不正当性与可责性。 就“竞价排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与可责性来看,法院的判决一般重点适用共识性较高的传统商业伦理标准,还会援引具有一定认可度的行业规则作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评判标准。这些被援引的行业规则、原则皆为互联网领域获得共识的规则、原则,其表现形态包括相关部门规章、行业自律公约和技术规则。

[i] 吴莉娟.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研究——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之完善[J].竞争政策研究,2019(06):29-58.

[ii] 魏曦.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iii] (2009)民申字第1065号

[iv] 王红霞,尹玉涵.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兼论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J].电子知识产权,2018(11):54-66.

[v] (2009)民申字第1065号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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