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Practices 行业领域 Industries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中伦资讯 Publications 社会责任 Social Responsibility 办公室 Offices 工作机会 Careers 近期,《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条例(征求意见稿)》 ”)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以下简称 “《办法》” )先后出台,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牵动了众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神经,引发了第三方支付行业内部持续的热议。支付行业已高速发展十余年,对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而《办法》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亦建立在对行业过去十年发展的总结之上。本文拟在《条例(征求意见稿)》结束征求意见且《办法》正式施行之际,再次梳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办法》的条文,并分析其背后折射出的监管思路极可能对第三方支付行业产生的影响,供大家一并探讨。

2号令及原《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的一大缺陷在于其受限于自身法律位阶不高,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都相对较为宽松,导致支付机构违法成本过低,对支付机构的威慑力度相对有限。相较之下,《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办法》作为行政法规,大幅提高了对支付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支付机构的违规成本显著提高。

违规 行为 来看,《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办法》都规定了更为全面的违规行为类型,全方面对支付机构进行规范。从 处罚金额 上看,《条例(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处罚金额的上限。支付机构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处罚金额上限为违法所得金额的5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处罚金额上限为人民币200万元。从 处罚措施 来看,《条例(征求意见稿)》扩张了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从 处罚对象上 看,《条例(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支付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的行政责任。在违规成本显著提高的情况下,支付机构或需要在合规上下更多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