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条例及规章制度,制订具体的贯彻计划、办法和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速度、规模、结构、重点,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等的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教育资金的分配工作;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对区属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综合管理基础教育、职业和幼儿教育工作;制定全区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各类学校的智育、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勤工俭学和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工作;对分管范围的各类学校进行教育评估;对教育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办学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指导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区属学校的稳定,安全保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五)会同有关部门规划、调整区内各学校及幼儿园的布局,合理调配教育资源;指导全区教育综合改革工作; 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教育科研工作;指导各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协调规划、管理各类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和实验室、图书馆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工程建设;指导教育信息、统计工作。
(六)监督、检查各类学校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工作;负责督政、督学工作,督导评估、检查各类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七)统筹管理社会力量办学举办的各类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对外合作,指导在校任教的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与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九)制订全区学校招生计划;领导和指导全区招生考试工作。
(十)主管全区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划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十一)主管全区教师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分管范围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规划并指导各类学校教师和行政干部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的统战、治安保卫和社团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区党委、管委会和市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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