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是以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來認定,因此,如果是沒有身心障礙證明的身心障礙者,必須先去辦理身心障礙鑑定,而如果是領有中度或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的人,因為未達「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的程度,所以不符合請領規定。
  • 「無工作能力」的評估,必須由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申請人攜帶「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以及「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 」 (評量表也可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到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的醫院( 點選此處下載醫院名冊 ),由醫院依申請人的病歷等相關檢查資料綜合評估,確認因為身心障礙,導致生活上需要他人扶助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並且無法從事任何工作。
  • 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的人,如果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符合「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障礙類別及等級表 」者,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或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且其鑑定表第四部分「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Dh1生理健康」經評估為「差」;或就各「題目」欄勾選之程度,經排除勾選為不適用之題目後,符合下列各目之規定合計達總「題目」數半數以上:(一)領域一至領域六之生活情境下能力困難程度為重度或極重度。(二)領域七之影響或困難程度為重度或極重度者,則視為已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就可以不需要再去醫院評估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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