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21-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27027-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和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审批
27028-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27029-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27031-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27033-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27034-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27035-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27036-广播电视设施迁建新址及技术参数审批办事指南
27037-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27038-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2703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27040-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27041-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27042-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国产电视动画片审查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编号:27021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
实施日期: 2018年10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单位及所属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4项
《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号)
三、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四、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
六、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中央单位及所属制作机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经总局审查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内容要求的电视动画片。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诽谤或者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由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
11.未经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备案公示的;
12.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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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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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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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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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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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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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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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
(
有格式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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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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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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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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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审表应由送审机构主管负责人签字盖章。
2.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不可空白,如无相关情况,请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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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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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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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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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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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4纸复印,加盖公章。
2、如备案信息有变更,一并提供变更备案通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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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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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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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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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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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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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部国产电视动画片千字左右。
2.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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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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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动画片样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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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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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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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光盘或带有USB接口的移动数字存储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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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一套,文件格式应为avi、mpeg、rmvb、mkv等常用视频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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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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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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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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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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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复印,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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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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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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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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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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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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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应当完整。
2.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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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九、审批时限
自正式受理送审的国产电视动画样片及其完备的书面材料之日起5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包括修改、删减的意见或者通过、不予通过的审查结论),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
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审批结果
审查通过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颁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已经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动画片,不得随意改动。需对片名、主要人物和主要内容进行改动的,应重新送审。
凡送审机构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省级国产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产电视动画片复审机构提起复审。所有申报复审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统一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受理并出具终审决定。
十三、咨询途径
有关材料申请受理的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宣传司咨询,电话010-86091725。
十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六、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三项。
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