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奖补办法》请见附件。


《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奖补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工程试点补助办法(试行)》于 2021 年出台,随着我省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进一步深化,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管理要求。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更加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奖补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奖补办法》共十一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责任分工、示范筛选、支持类型、补助金额、补助方式、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资金管理、文件释权、实施日期等内容,其中:

(一)奖补类型。 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可划分生态净化型、生态涵养型、生态修复型、生态保护型等四种类型。

(二)责任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奖补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下达奖补资金,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生态安全缓冲区项目的编制、审核、申报工作,指导项目实施管理,负责绩效管理、阶段性自评估等工作。

(三)补助标准。 生态净化型项目奖补资金根据项目日均处理规模测算,奖励金额上限 =800 万元 / 万吨×日均处理规模(万吨 / 天);生态涵养型、修复型、保护型项目根据项目建设面积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上限 =10 万元 / 公顷×建设面积(公顷)。

(四)资金使用。 奖补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区统筹使用,专项用于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的后续建设、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以及其他与生态安全缓冲区项目绩效提升直接相关的内容。

三、新《办法》有何变化?

新《办法》的主要变化有:一是补助方式调整为“事后奖励”,鼓励已开展但尚未完工的生态安全缓冲区积极申报试点示范,更好发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二是补助标准调整为根据生态安全缓冲区类型分类制定,根据缓冲区处理规模和出水水质或 工程实施的四至边界划定及面积 确定补助金额, 全部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负责认定, 更加规范、可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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