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城市道路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修正版);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文件出台的背景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府规〔2017〕43号)的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宁市城市道路建设投资管理规定》(南府发〔2009〕54号,
以下简称“《规定》”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且无相关文件替代,应当修订后继续实施。
三、文件出台的目的
《规定》是目前我市唯一明确市本级与各城区、开发区范围内不同等级
道路建设投资主体的文件,应修订后继续实施。
四、文件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
南宁市城市道路建设投资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共十条,第一条明确《规定》的编制依据;第二条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道路的定义;第四条明确道路的相关附属设施;第五条明确道路投资主体;第六条明确道路建设资金来源;第七条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城市道路建设;第八条明确道路建成后的维护管理;第九条明确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道路的建设和管理;第十条明确《规定》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五、重点说明事项
(一)定义。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适用范围。南宁市建成区内所有
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以及道路附属的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水、供电、通信、消防、绿化(含后排绿地)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廊、管线、杆线等设施
。
(三)投资主体划分。
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出资建设;规划红线20米以下(含20米)的城市道路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出资建设。市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由开发区管委会出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