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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批示:

何健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按照《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現行文本第十九條第十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茲聲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文本第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周東鴻,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勞工事務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

茲聲明,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徵用之社會工作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楊濠基,因徵用期屆滿,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終止其在輔助部門的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302/2008號及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一)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以兼任形式續任文綺華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涓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鄭健聰——根據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在海關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朱君傑及戴天就,編號為180041及180051,薪俸為275點,其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海關關員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第1/2004號行政法規《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制度》第三十一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五條的規定,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起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下列完成關員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學員,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關員,其名單如下:

01200 02200 03201 04200 05200 06201 07200 08200 09200 10201 11200 12201 13201 14201 15201 16201 17201 18200 19200 20201 21201 22200 23201 24201 25201 26201 27200 28200 29201 30200 31200 32201 33201 34200 35200 36201 37201 38201 39201 40201 41201 42200 43201 44200 45201 46201 47201 48200 49200 50200 51201 52201 53201 54201 55200 56201 57201 58201 59201 60201 61201 62200 63200 64201 65200 66201 67201 68201 69201 70201 71201 72201 73200 74201 75201 76201 77201 78201 79201 80201 81201 82201 83201 84201 85201 86201 87201 88201 89201 90201 91201 92200 93201 94201 95200 96201 97200 98201 99201 100200 101201 102201 103201 104201 105201 106201 107201 108201 109201 110201 111201 112201 113201 114200 115200 116201 117200 118201 119201 120201 121200 122201 123201 124201 125201 126201 127201 128201

上述人員與本部門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起終止。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簡金旗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梁永德——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重新簽訂行政任用合同,於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茲聲明,應梁永德的要求,其在本辦公室擔任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起終止。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以及第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的規定,麥偉森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郁佳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苑玲及黎可宜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吳宛儀,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吳宛儀,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曾冠雄(高等教育局代局長)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公共管理範疇)陳麗嫦、郭詠豪和潘基祺,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公共管理範疇),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馮世傑、羅穎琴和吳佩沂,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人力資源範疇),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吳俊建,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劉展偉,第六職階市政機構管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七十條第四款,連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之規定,與上述人員續定期委任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劉永源及古桂華,因自願退休而離職,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及一月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五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曼麗,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三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編制內散位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九職階技術工人潘寶榮,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勞春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4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施麗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176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蘇麗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13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何炳松,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20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三職階首席關員陳鏞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105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治安警察局警員何建璋,供款人編號60972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治安警察局警員李德光,供款人編號61242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陳玉燕,供款人編號61592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曹杰,供款人編號625588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麥章發,供款人編號625590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佩芳為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何佩芳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處長一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專業簡歷:

——1999年6月至2003年3月——退休基金會二等高級技術員;
——2003年3月至2005年10月——退休基金會一等高級技術員;
——2005年10月至2009年3月——退休基金會首席高級技術員;
——2009年4月至2017年9月——退休基金會顧問高級技術員;
——2017年9月至今——退休基金會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代處長。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吳景新及梁卓星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馮顯峰在本會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會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婉婷,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五日起,被澳門金融管理局延長徵用,為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姚文銘——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陳微——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聲 明 書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六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行政公職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八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行政公職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九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吳家�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沙利士花地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陳靖宜、何嘉雯、黎嘉敏、林健衡、李詠怡、梁美娟、梁珮霞、廖敏儀及黃岳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九條,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二十二名的合格應考人范冬兒,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周東鴻及趙家恩,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何詠琳,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偉烈及胡嘉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綺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施雅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許爽爽,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

林永健,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聲 明 書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莫永秀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起:

林浩輝續聘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吳嘉威及伍定邦續聘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80;

梁志成、唐國夫、鄺永澤及龍庭鋒續聘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65;

潘國添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梁翊羚續聘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梁雪珍續聘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九日起:

張可珊續聘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余幻劍續聘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

劉震宇續聘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杜瑞潔,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第154/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364161關志成,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所作之第41/CPSP/2020P號批示:

下列所指之150名治安警察局警員,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完結為期一年之臨時委任服務;

鑑於該等警員具備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訂定之條件;

根據第188/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由保安司司長轉授予本人之權限,又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人決定,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起,下列警員,在其擔任之職位上,續任一年。

101190 102190 103190 104190 105190 106190 107190 108190 109190 110191 111190 112191 113191 114190 115191 116191 117190 118190 119190 120190 121191 122190 123190 124190 125190 126191 127190 128191 129191 130191 131190 132190 133191 134190 135191 136190 137190 138190 139191 140191 141191 142191 143191 144190 145190 146191 147191 148191 149190 150191 151190 152190 153191 154191 155190 156191 157191 158191 159191 160190 161191 162190 163190 164191 165191 166190 167190 168191 169191 170190 171191 172191 173190 174191 175191 176191 177190 178190 179191 180191 181190 182191 183191 184191 185191 186190 187191 188191 189191 190191 191191 192191 193191 194191 195191 196191 197191 198191 199191 200191 201191 202191 203190 204191 205191 206191 207190 208191 209191 210191 211191 212191 213191 214191 215190 216191 217191 218191 219191 220191 221191 222190 223190 224191 225191 226190 227191 228191 229191 230191 231191 232191 233191 234191 235191 236191 237191 238191 239190 240191 241191 242191 243191 244190 245191 246191 247191 248191 249191 250191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所作之第155/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下列三名人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起,於治安警察局由“附於編制”轉為“編制內”之狀況。

289931 389921 157980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下列官員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本校下述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103970 教務廳廳長 副警務總長 197071 綜合培訓處處長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福 利 會

聲 明 書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薛仲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江山慧,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楊懿恩、莊小梅及陳雅芝,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潘泳釗、談慧珠、洪永凱、陳智豪、葉澍峰、唐嘉敏、余少歡、李鴻燊、何妙蓮及黎睿,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魏碧霞、霍金妹及阮美銀,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美婷、林永強及伍玲玲,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梁敏玲,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曾金麗,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麥展莊、張建嬌、湯淑珍、毛凱英、文霞、盧敏卿、蔣華瓊、李悅歡、李秀心及張雪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莫加祺、卓浩基、柯志宏、林善恆、區淑賢、馮曉虹、馮知銀、楊嘉明、趙燕玲及李雅仲,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曹玉長,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楊炳根,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玉燕,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李韻詩、劉菲亞及熊淑華,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李嘉誠,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吳潔敏,本局確定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Nunes Mendes Campos, António Pedro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之批示:

應許淑雯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之批示:

應宋玉蘭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應狄方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主治醫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唐小龍、鄭素怡及張建發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陳思韻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之批示:

應陳龔少芬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護士監督(退休)范黃有霞有權收取薪俸點735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伍平嬌、謝海珊、麥笑及劉金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李菊華及陳金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趙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薛國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葉灼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易堅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陳錦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林加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吳惠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黎振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楚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鄧宏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百零四名之合格投考人郭詠荷,獲定期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冼惠琼、馮健成、鄭芷穎、張嘉敏、郭佩敏、陸智威、譚志強、譚鳳蓮、鄧宏榮及王一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蔡歡迎、麥碧娜、蔡英靈、盧彩儀、盧小美及黃偉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朱笑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戴碧霞、關劍銘、李恆基、梁穎欣、林小婷及溫秋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楊斯惠及劉芷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批示:

李妙甜——根據現行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63號的“濟世藥房(新建業店)”的名稱更改為“永春藥房(新建業店)”。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樹堅——應其要求,中止第M-202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胡可欣——應其要求,中止第E-254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分別取消黃雯亭第M-2107號及林綺航第M-238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68號的“萬利藥房”搬遷,新址位於澳門廣州街86-I號怡景閣地下B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氹仔東北馬路海逸庭園第三座9樓E座。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盧少琪——應其要求,中止第M-253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張秀珠——應其要求,中止第W-0319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林泳彤——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34。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至第九名之合格投考人李其鋒、黃宏威、黃文俊、蕭啓成、莊世陽、彭暋媛、湯浩霖、蔡其琨及葉凱琪,獲臨時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葉暉——恢復第W-0427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黃穎恩——應其要求,取消第T-0593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羅寶珊——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35。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伍小娟——應其要求,取消第E-084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陳梓健、蘇淑玲、余嘉欣——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2327、M-2389、M-254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廖雲立——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47。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劉婉薇,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起,即在懲教管理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關康政,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起,即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蔡倩儀,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即在退休基金會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燕芳,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黎惠愛,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黃雅婷,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起其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之臨時定期委任屆滿,並於同日返回本局執行職務。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十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簡少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Etienne Vincent Michel Godey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梁惠敏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楊曉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黃文輝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婷婷在本局澳門演藝學院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階至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蔡聰明,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即其到博彩監察協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區麗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五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銀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林美珠及藍同好——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余淑慧——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潘詩嵋——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玉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徐永健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李永杰,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黃石聰,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黃慧珊、鄭嘉莉、梁詠濃及蘇佩霞,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歐琳琳,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黃炳波,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高永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彭逸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鄭禮忒、范慧珊及譚兆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李麗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六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洪朝欽,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貳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李詩韻,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五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在本局擔任職務。

李英南,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高等教育局

代局長 曾冠雄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文聰,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鍾寶汶及歐敏華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志生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旅 遊 基 金

聲 明 書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十六次預算修改

追加/登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李苑珊,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李子宏,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與謝國鋒簽訂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郭趣歡獲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李穎強獲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施彬彬,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陳燕霞,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林智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李浩東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房屋局擔任職務的相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周惠嫻,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

謝浩賢、鄭照威、郭林麗映、李愛珠、羅嘉賢、盧桂香、談瑞廉及黃少菲,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350。

應房屋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Maria Fernanda Marques de Jesus的請求,其在房屋局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郭偉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盧雪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的薪俸點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馮建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50點,並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茲因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7374頁之本局批示摘錄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陳美媚”

應改為:“陳美湄”。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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