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台湾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以下简称联合征信中心)是台湾唯一的银行间联合征信机构,其前身是台北市银行公会联合征信中心,它的核心业务是建立其会员之间信用资料的收集与交换共享平台。1992年,该机构以台北市银行公会名义,改组为公益性财团法人,更名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

事实上,台湾并没有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德国联邦银行信贷登记中心这样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征信机构,但较之于其他实际上从事调查业务的私营征信公司,台湾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征信机构的特征,其公共性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其成立背景,联合征信中心是依据台湾《银行法》第47条第3款以及《银行间征信资料处理交换服务事业许可及管理办法》设立的,其前身台北市银行公会联合征信中心就是台湾银行业公会于1975年在台湾金融主管部门的要求下成立的,设立之初就具有整合银行间信用信息从而促进金融及征信业发展的公共性目标。

二是其机构性质,联合征信中心1992年经改组变更为公益性财团法人,根据台湾民法典,财团以财产为设立基础,公益性财团法人与公共利益有关,其设立具有公共利益的目的。

三是其设立宗旨。联合征信中心的设立宗旨集中体现了其公共性质:建立全台湾信用资料库,以提供经济主体信用记录及营运财务资讯给会员机构查询使用;增进台湾地区金融业征信功能,促进征信水平发展;确保信用交易安全,提升台湾地区信用制度健全发展;为主管机构进行金融监管提供所需的信息。

四是其主管机关,台湾民法典规定财团于登记前,应得主管机关之许可。联合征信中心系台湾财政部核准成立的,受台湾财政部的直接领导,同时受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监管规制。1993年台湾财政部颁布《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并指定联合征信中心为信用卡用户信用资料建档机构; 1994 年台湾財政部要求联合征信中心接办金融机构放款余额月报业务; 1999 年台湾财政部要求联合征信中心建立金融机构办理股票质押授信相关信息。 [2] 上述联合征信中心受台湾财政部领导开展业务的几个例子,更为其具有的公共性提供了佐证。

五是其业务内容,联合征信中心是台湾唯一一家搜集金融机构间信用资料的信用报告机构,同时为其信用信息所涉企业与个人建立信用报告。在2004年的世界信用报告机构评比中,台湾金融联合征信中心在公共信用报告机构部分位列首位。

(二)征信的内容 [3]

1、当事人基本资料:

自然人个人基本资料,包括:身份证号、中英文姓名、出生日子、户籍地址、通讯地址、住所、联系电话。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统一编号、企业名称、设立情况、地址、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公司性质、行业类别、登记资本额、实收资本额、现金股款、股份总数。

2、授信信息:

客户(如未明确区分,以下“客户”既包括“个人客户”,也包括“企业客户”)在银行的借款状况及授信余额,来源于会员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报送的上月授信余额及每日报送的清偿资料,联合征信中心于每月15日整理更新上月数据。客户逾期、催收或呆账金额以及每月还款状况。主债务债权再转让及清偿信息,共同债务、从债务及其它债务信息保证及担保信息。

3、企业经营信息:

主要包括企业客户的财务信息,即财务报、财务比率、会计师审计师意见,并根据上述信息搜集产生同行业企业财务状况的对比信息。还包括关联企业的相关经营信息,如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关系人交易以及公开发行公司内部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特别的是,联合征信中心还会特别搜集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向内地投资的信息。对于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他们公开披露的各项信息同样也会被搜集。

4、信用卡信息

搜集整合客户的信用卡持卡记录、信用卡基本信息及个人信用评分信息。除此之外,客户的持卡记录、还款情况、以及信用卡特约商店的基本信息也在征信之列。

5、其他信用相关信息

客户的进出口信息、不动产抵押信息、欺诈及伪造变造证件等通报信息以及会员银行查询信用信息的统计资料等。

(三)征信的方式

联合征信中心实行会员制,依照协议由会员金融机构定期报送本机构所掌握的客户信用资料。截至2014年10月8日,联合征信中心公有430家会员机构:40家台湾银行,如台湾银行、高雄银行等;20家外国银行在台湾设立的分行,如;8家票券公司;2家证劵公司;23家信用合作社;25家渔会信用部;281家农业信用部;18家人寿保险公司;2家财产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11家。 [4]

报送资料的金融机构有义务审核当事人资料的正确性,并将资料如实载入联合征信中心资料库供所有会员机构查询。若该资料报送有误或者有免报事由需要更正的,需经报送单位出具公函阐明事由,联合征信中心才有权据此受理更正或注销该项记录。为了降低会员机构的误报率,联合征信中心会半年定期统计各会员的误报件数,同时上报主管机构金管会以及台湾银行业同业公会,以保证数据收集的准确性。

如遇某会员金融机构将授信或信用卡业务持有之债权转让给他人 [5] ,该债权下的已经披露的授信资料及信用卡资料则将受一定披露期限限制。 [6]

(四)征信的使用

1、使用方式

(1)当事人使用 [7]

a.当事人可以在联合征信中心查询的主要是以下两项:

一是《当事人综合信用报告》。该报告是联合征信中心基于上文所述征信内容针对每个当事人的信用情况整合而成的综合信用报告。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基本资料、银行借款信息、逾期、催收或呆账信息、主债务转让信息、授信保证人信息、共同债务、从债务、其他债务转让信息、退票信息、拒绝往来信息、信用卡信息、信用卡账款信息、信用卡债券在转让及清偿信息、被查询记录、当事人查询记录以及附加信息等。当事人可以据此综合信用报告了解自己的信用记录,用来申请贷款等。

二是《金融机构债权人清册》。根据台湾《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负债的自然人消费者在不能个人清偿债务或预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债务更生 [8] 或债务清算 [9] 。更生或清算均需进行前置协商程序,即债务人向金融机构提出协商申请,全部的债权金融机构依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与债务人共同拟定一个可行的偿债方案,以解决债务问题。 [10] 按照《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规定,参与前置协商程序必须提供《金融机构债权人清册》。为便利当事人检视厘清自身债权人情况参与前置协商程序,联合征信中心将其从会员机构收集的信用资料整理制作《金融机构债权人清册》,供当事人查询。

b.当事人携个人身份资料可向联合征信中心提出申请查询个人信用资料。查询采收费制,每年度首次查询免费,第 2 次以后收费 100-200 新台币不等,特殊人士可享受优惠。

当事人对所查询的信用报告有任何疑问,或想进一步了解联合征信中心所提供的信用资料之内涵,均可当面或通过电话或网站提出咨询申请。通过咨询,当事人可以对联合征信中心掌握的本人信用资料进行详细的了解,如有任何不妥之处,可进行下述补充记注或更正。

a.当事人记注

根据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3 条第 3 款规定,当事人就其个人信用资料有权请求补充或更正,该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约定限制。据此联合征信中心允许当事人在本人个人资料上记注一些个人说明,当会员金融机构查询当事人信用状况时,可以根据这些记注了解当事人已表明的个人意见,以促进征信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降低金融交易风险。具体来说,首先当事人可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下申请记注:一是认为个人信用资料的部分记载有争议;二是认为个人信用资料的记载不完整。 [11] 其次,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实施细则》第 19 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 11 条第 1 款请求更正或补充其个人资料时,应对申请原因作出适当的说明。另外,申请当事人记注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最后,当事人记注,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注销,也可以注销原记注申请新记住;若当事人未在提出注销申请,则该记注信息将会持续提供给会员金融机构查询参考。

b.亲属代偿记注 [12]

亲属代偿记注是在借款人的亲属协助借款人还清金融机构债务后,为了避免借款人再向金融机构借钱,又增加债务,因此在借款人及代偿亲属双方同意下,将代偿事实于联合征信中心资料库记注。若借款人再向金融机构借款,金融机构在联合征信中心看到此项记注后势必会审慎考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不同于当事人记注是当事人直接向联合征信中心申请,亲属代偿记注是当事人与代偿亲属向清偿债务之结构申请办理的,并由该机构报送至联合征信中心。亲属代偿记注的披露期限由借款人及代偿人确定,期限届满,联合征信中心自动停止披露;披露期未满之前,借款人如想申请注销记注,必须经得代偿亲属同意,除非可以证明代偿亲属已经死亡或者亲属关系不复存在。

c.第三人代偿记注

第三人记注的原理与申请方式基本与上述亲属代偿记注相同,只不过代偿人为与债务人无亲属关系的第三人。代偿人为避免借款人后续再与金融机构往来从而产生更重的债务负担,在借款人及代偿人双方的同意下,将代偿事实在联合征信中心的资料库进行记注,供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利用,以提醒其他金融机构与该借款人往来时再审慎考量。第三人代偿的披露期限亦是由借款人及代偿人自定,期限届满,联合征信中心自动停止披露;特殊的是,期限未满时,债务人也可向原偿债之金融机构或联合征信中心申请注销第三人代偿记注,此时可不经过代偿人的同意,但原金融机构或联合征信中心可依据银行业公会的建议,通知偿债的第三人。

正如上文所述,联合征信中心所收集的客户信用资料,均是各个金融机构依规定报送而来的,如果当事人发现信用资料有误报、免报事项或经法院判决确定等原因需要更正的情形,可向原报送的金融机构反映,请其向联合征信中心通知改正;也可以直接向联合征信中心反映,由联合征信中心主动与原报送金融机构联系改正。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同时附相关证据。

2 )会员金融机构使用

联合征信中心对会员金融机构提供的最重要的一项服务便是就其收集建立的信用资料库提供会员之查询服务。金融机构符合法律规定才可以查询,并不是可以任意无理由查询。当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时,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及所签署的同意书或同意条款后,方可向联合征信中心查询该客户相关信用资料,法律或其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同时,这些资料仅限内部使用,会员金融机构对此负有保密义务,不能对外公开或交给他人。

3 )政府机关使用

①金融监管机关:联合征信中心的设立宗旨之一就是为主管机构进行金融监管提供所需的信息,但具体如何使用我们尚未找到充分的信息披露。

②司法机关:法院、检察署或司法警察机关为侦办刑事案件需要,可以通报金融机构将当事人的存款账户列为警示账户。存款账户被通报为警示账户时,金融机构会立即通过联合征信中心的警示账户网络,通报全台湾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会暂停警示账户的全部交易功能,汇入警示账户的款项也会退回汇款行,这对于处理欺诈案件具有重要作用。自 2005 1 1 日起,台湾法律规定警示账户自通报之日起揭露 2 年;若经原通报机关延长,则自通报日起揭露 3 年。同时,警示账户的开户人若开立其他存款账户,也将被列为衍生管制账户,其相关交易功能同样将受到限制。 [14]

2、使用期限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及协助当事人信用重建,联合征信中心依据法律规定并参考征信制度较为先进的域外法经验,制定了当事人信用资料揭露使用的期限,该规定报主管机关审核后投入使用。期限届满,联合征信中心自动停止揭露利用该资料,不再提供会员金融机构查询,只有当事人对金融机构的债务关系不因揭露期限届满而消除。各项信用资料揭露使用期限如下:

(1)逾期、催收及呆帐记录:自清偿之日起揭露3年;但呆帐记录揭露期限最长不超过转销之日起5年。

(2)退票记录:自退票日起揭露3年,已清偿并办妥注记者,自办妥清偿注记之日起揭露6个月。

(3)拒绝往来记录:自通报日起揭露3年;拒绝往来揭露提前解除者,自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6个月。

(4)破产宣告记录或清算裁定注记:自宣告日或裁定开始清算日起揭露10年。

(5)更生注记:自更生方案履行完毕日起注记4年,但最长不超逾法院认可更生方案之日起10年。

(6)信用卡资料:自停卡发生日起揭露5年。但款项未缴之强制停卡资料,未清偿者,自停卡发生日起揭露7年;已清偿者,自清偿日起6个月,但最长不超过自停卡发生日起揭露7年。

(7)信用卡户帐款资料:缴款资料自缴款截止日起揭露1年,催收及呆帐记录自清偿之日起揭露6个月,但呆帐纪录未清偿者,自转销之日起揭露5年。

(8)信用卡特约商店资料:自解约发生日起揭露5年;特约商店每日请款交易资料,自请款交易日起揭露1年。

(9)会计师受惩戒处分资料:除撤销签证之核淮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其余皆自处分或惩戒日起揭露5年。

(10)其他信用不良记录:自事实发生日起揭露5年。但其他法令或契约对于各该资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规定或约定者,从其规定或约定。其他资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为止。 [15]

二、私营征信机构—以中华征信所为例

(一)概述

台湾第一家私营征信机构为1931年成立的新高征信所,专业于从事市场调查业务。90年代后,台湾私营征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陆续成立,除一般征信业务外,大部分兼具“侦探”业务。

根据台湾《征信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办法》第2条:本法所称征信业,指台湾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及经营左列业务之营利事业:一、企业及其负责人财务及债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研判、编译及提供。二、一般经济、市场及行业征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研判、编译及提供。三、个人信用及财产征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研判、编译及提供。四、动产、不动产时价征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研判、编译及提供。五、其他有关经济征信之业务。”依据上述对征信业务的界定,事实上大部分私营征信公司所从事“侦探”业务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征信业务,而是以“征信”之名从事“侦探”之实。因此对于这部分以从事“侦探”业务为主的征信公司并不是文本所关注的对象。

1951年成立的中华征信所是台湾目前最大的专业征信公司。其最主要业务是根据客户委托进行有偿工商征信,包括企业征信、企业异动监控以及票据信用监控三部分;同时兼营市场研究、财务顾问、不动产估价等其他业务。 [16]

(二)征信的内容 [17]

工商企业征信的主要内容可归类为三大要素,即经营管理要素、财务要素及经济要素。经营管理要素包括品格及能力两项,着重在了解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及偿还债务的能力。财务要素包括资本及担保品两项,着重在债权的确保。经济要素则包括一切可能影响企业经营的外在因素,即大环境变动情况。

1、经营管理要素

1 )组织背景:包括企业的登记状况、改组情形以及营业项目;( 2 )关系企业;( 3 )经营能力:包括实际经营者的个人情况、企业本身的组织情况以及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形;( 4 )设备状况;( 5 )营业状况:包括企业的货源、销售情况。

2、财务要素

1 )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以判断企业财务结构、周转能力以及获利和偿债的能力;( 2 )调查企业与银行往来的情况,对判断企业偿债能力非常重要。

3、经济要素

1 )经济环境:企业外在经济环境的变化往往具有一定周期性,所述行业的沉浮甚至整个经济环境的变化均应纳入调查;( 2 )产业因素;( 3 )政策因素;( 4 )国际环境。

(三)征信的方式 [18]

私营征信公司收集信息的方式非常多样,除了既有的档案资料,一方面要通过通知、面访等方式要求被征信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另一方面还要通过与其他征信机构的合作或各种侧面的渠道间接获取信息。总体来说,资料的来源可能有以下渠道:

1、基本资料

1 )官方渠道:包括台湾“经济部商业司”、“财政部”、“外贸协会”、“贸易局”、公营银行、票据交换所等,这些官方渠道会公开许多信息供公众查询。

2 )非官方机构:包括网络、同业公会名录、公司年报、公司名片及简介、剪报杂志刊物、专业书籍、民营银行、往来供货商、客户及同行业者、甚至该企业的的周边企业、大楼管理员或守卫。

2、财务资料

公司年报;上市、上柜、兴柜企业公开说明书;公开发行以上企业发布的财务报表;上市、上柜、兴柜、公开发行企业每月公布营业收入、发票开立金额、累计金额、成长或衰退的百分比;证券交易所公开观测站;专业书籍等。

3、产业资料

专业刊物;台湾“财政部”、“工业局”、“主计处”、资策会等官方渠道;网络;银行相关研究室;相关研究机构;专业书籍等。

(四)征信的使用:征信报告 [19]

征信公司根据客户委托,调查、搜集相关资料之后,要通过征信报告的形式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呈现以便使用。以中华征信所为例,一般的工商企业征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企业基本资料

1 )公司的名称地址;( 2 )业别:通常可区分为制造业、买卖业、服务业、营造业、建设业、航运业等;( 3 )员工人数;( 4 )创立日期;( 5 )企业形态:指企业规模的大小;( 6 )分支机构;( 7 )关系企业;( 8 )企业历史沿革;( 9 )营业项目;( 10 )资本变动:即近期的增资减资情况。

2、企业组织形态与主要营业者概况

1 )组织情况:即公司组织的性质,是否为家族企业、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为共营企业、是否为外资或外资合作企业等;( 2 )主要董事、监事或股东:主要股东是否有支票退票、亏空公款等不良记录,是否有改组以及改组前后股东的关系,股东的合作程度等;( 3 )员工情况;( 4 )主要经营者情况:包括他的学历、经验、个人信誉、及其他关联单位任职状况。

3、主要设备概况

1 )不动产:企业不动产之产权情况、规模大小以及担保情况;( 2 )动产:动产方面主要是机器设备的各项基本信息及使用情况等。

4、营业情况

1 )企业的营业收入以及近几年营业额的变动情况;( 2 )该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以及知名度等;( 3 )该企业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或代理情况等。

5、付款情况

主要包括该企业的付款习惯、副官记录、付款票期等。

6、银行往来状况

包括在银行的开户情况、存贷款情况、信用额度以及有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7、财务状况

1 )流动比率;( 2 )速动比率:即企业的迅速变现偿债能力;( 3 )负债占资产比率;( 4 )存货周转率;( 5 )应收账款周转率;( 6 )总资产周转率;( 7 )营业毛利率;( 8 )营业利益率;( 9 )纯利率;( 10 )利息保障倍数。

8、行业动态

该企业所属行业是否发展景气、发展前途、市场情况等。

9、整体经济状况

一般经济情况、就业情况、物价指数、币值是否稳定、银行利率高低以及货币政策情况等。

10、票据记录

企业及其负责人是否有拒绝往来记录,可以反映其财务信用以及未来恶意退票、蓄意倒账的几率。

11、企业地位

主要指该企业在同业中的地位等情况。

12、总体分析

[6] 金融機構的債權被轉讓後 , 該信用資料揭露期限如下 : ( ) 、授信資料 1. 債務已清償者 : 自清償之日起揭露 3 年。但原金融機構已列逾期、 催收者 , 最長不超過債權移轉日起 5 ; 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原 金融機構轉銷呆帳之日起 5 年。 2. 債務未清償者 : 原金融機構已列逾期、催收之債權轉讓資料 , 自 債權移轉之日起揭露 5 ; 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原金融機構轉銷 呆帳之日起 5 年。 3. 保證人於債務已清償或免除保證責任者 : 自登錄日起即不再揭露。 ( ) 、信用卡資料: 1. 債務已清償者 : (1) 停用原因為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 : 自清償日起揭露 6 個月 , 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 7 年。 (2) 停用原因為非強制停用之停卡 : 自停卡發生日起 5 年。 2. 債務未清償者 : (1) 停用原因為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 : 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 7 年。 (2) 停用原因為非強制停用之停卡 : 自停卡發生日起 5 年。 ( )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 : 1. 債務已清償者 : 自清償之日起揭露 6 個月。 2. 債務未清償者 : 債權狀態為呆帳者 , 自轉銷呆帳日起揭露 5 ; 債權狀態為正常、遲延、催收者 , 自債權 ( 首次 ) 轉讓日起揭露 5 年。當事人如與資產管理公司達成協議和解或清償全部債務 , 就可以請資 產管理公司依據聯合徵信中心報送規範來函辦理登錄清償或僅免除保證責 任註記資訊。但如債權是轉讓與非屬資產管理公司之法人或自然人、或該 公司已解散 , 當事人可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 要求聯合徵信中心註記此清 償事實或停止揭露保證資料。申請方法及需檢附之文件請上聯合徵信中心 網站或電洽服務專線由專人服務。

[7] 参见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联合征信中心服务简介》, http://www.jcic.org.tw ,最后访问日期 2015 1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