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当事人,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及其他某些权利(如生命权、名誉权等)。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审判工作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审判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都需要将当事人置放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分析该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把握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以便正确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因此,正确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正确的认定,明确谁与谁之间通过何种法律事实产生何种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来判断谁享有什么权利及承担什么义务,这样才能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实现审判工作的最佳效果。
在审判工作中,要正确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必须做到:一、固定权利请求;二、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
关于固定权利请求。固定权利请求,非常必要的前提就是必须首先弄清楚我国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以及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
我国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主要包括本权利、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等。本权利包括人格权、财产权、身份权等,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确认之诉加以解决。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是为了维护权利而产生的权利,有利于维护权利或满足权利的圆满状态,本权利受到侵害后,通常通过行使请求权来进行救济。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返还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形成权是设定、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请求变更的权利,因欺诈、胁迫行为而产生的变更权,合同法上的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优先购买权,公司决议撤销权,物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等。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反对权。在识别出原告的权利请求基础后,应当对被告的答辩进行相应的审查,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看被告是不是提出了抗辩或行使了抗辩权,在此基础上识别出被告的抗辩权基础。
各种权利之间可能形成对抗关系和补充关系,也有可能形成权利竞合。固定权利请求应当特别注意不同类型的诉及不同的请求之间既有可能形成对抗关系,亦有可能形成补充关系,应注意避免当事人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发生严重错误。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既有可能形成对抗关系也有可能形成补充关系,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之间及给付之诉内部也同样如此。就对抗关系而言,指的是提出一种诉以后,另一种诉即当然不能成立,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则不能同时再请求合同继续履行,解除或撤销合同之诉与继续履行合同之诉就是一种对抗关系,两个诉求只能择一主张,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之诉与同时提出的要求对方返还标的物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诉就是一种补充关系,几个诉求可以同时主张。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事实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规范要件的情形,主要包括法条竞合、选择性竞合、请求权竞合、请求权聚合四种情形。法条竞合是指同一事件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但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只能适用一个法律规范。例如,两个法律条文构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即只能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适用特别法。选择性竞合是指同一生活事实同时符合两个或多个权利基础规范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权利。如债权人在对方违约时,或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或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生活事件可以纳入不同的请求权基础规范,而这些根据不同的规范成立的请求权在内容上则是相同的。如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方可以基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提起诉讼,也可以基于租赁关系终结提出返还请求。请求权聚合,是指同一生活事实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同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的内容不同,性质各异,可以同时有效成立,权利人可以同时或分别主张。例如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由于不同的请求权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差异较大,因此,如何选择请求权将对当事人产生较大影响,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分析案件事实和请求权基础的前提下正当地行使请求权,同时也要求法官在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况下,针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诉求予以释明和指导,并尽可能地在诉讼起点上对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予以固定。
关于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所谓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就是指据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规范。所有的诉讼请求,都有其权利请求基础。例如,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基础规范就是合同法第52条,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基础规范就是合同法第58条。因此,在立案和审理过程中,应结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类型、诉讼类型及案件的基本事实,采用科学的方法全面检索审判案件所需的法律基础规范。
综上,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时,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含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出现意思含混不清或有歧义时,应通过发问释明的方式予以明确,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元时,应向当事人明确是什么损失,包括哪些项目,每个项目的具体数额,等等。
二、当事人如有明显荒廖、不合理或错误的诉讼请求,应要求当事人剔除或更正。如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要求某电站和某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赔偿数额过高,理由是某电站的电卖给了某电力公司,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案的责任主体应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在此情况下,应要求原告在明确电力设施产权人后再行起诉,并建议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权利,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
三、当事人明显遗漏诉讼请求的应提示加以补正。如原告请求的是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如其希望同时处理合同解除或者撤销后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问题,就应当提示其提出后面的诉讼请求,否则原告将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对当事人在多种请求之间捉摸不定的,应通过行使释明权促使其作出恰当的选择,当事人拒绝作出选择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五、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全面检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规范。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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