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女性主义的兴起,从哲学上认识性别差异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由此也形成了“性别哲学”。目前在学术界,“性别”作为哲学思考的一个维度得到了肯定,使得“性别哲学”正在从“可能”成为一种“现实”。

我们知道,性别是人的差异的一个方面,与性别差异相仿的还有年龄差异,其相仿性在于:它们都源于自然性,落脚于社会性。它们的重点或“主战场”都在于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前者关注的是女性在社会中的从属地位以及如何改变这种地位,进而提出了“女性主义”的主张;后者关注的是青年的权益问题,导向的是通过立法和各种社群组织来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利。而女性和青年在社会中的这种“弱者”地位,又具有“同源性”,那就是历史上一直延续下来的“父权制”。在某种意义上,性别差异和年龄差异所导致的社会不平等,都是由父权制造成的,进而在解决这些不平等的努力中,女性和青年是可以结成“同盟”的。

这种密切的关联,使得从哲学上分析性别差异和年龄差异时,两者是可以“互惠”的,尤其是当“性别哲学”中某些视角和方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时,借鉴其进一步分析年龄问题尤其是青年问题进而形成“年龄哲学”或“青年哲学”就是可行的。

从哲学的角度分析性别时,首先碰到的就是性别的“本体论属性”:它以自然性还是社会性为主导?性别差异是一种本质性的差异还是一种建构性的差异?

自从女性主义提出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之分后,就引出了性别是一种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的问题,其中的重点是女性的“他者”或“第二性”的地位是由于自身在体力和智力上的原因造成的,还是因为社会的歧视尤其是男性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而社会性地造成的?女性主义均持社会建构论立场,认为“女人”不是一种自然的分类,而是一种社会的分类。她们区分了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女人不是通过生理性别区分,而是因社会性别获得其意义,即使生理性别成为女人与男人之间存在的一种自然差异,这种差异也只能在社会中、在与男性建立的性别关系中获得现实意义。波伏娃指出女人作为“他者”并不是生就的,而宁可说是逐渐形成的;而且,只有另一个人的干预,才能把一个人树为他者,在两性关系中,这另一个人正是男性。这样,女人不是由自然界定的,而是由社会界定的,尤其女人应该怎样,是由男人决定的,甚至是为男人而存在的;在女性主义看来,就连女性自己的化妆打扮、使自己更漂亮,也是为了男性而进行的“操劳”。

类似地,人的年龄也被区分为生理年龄和心理年龄。生理年龄根据时间上呈现的成长阶段来判断,而心理年龄往往被规定为在特定年龄阶段应当具有的言行举止与心理特征。如果强调后者,那么年龄差异就不仅是一种生理进程或自然时钟上的差别,也是一种社会属性上的差别。拿“青年”来说,过去通常只是把青年界定为处于某一年龄阶段的自然存在,青年与年长者之间存在的差别似乎只是一种自然存在上的差别。而今在界定青年时,不少学者更关注其内在地包含的社会意义。如联合国关于青年状况的报告界定“青年”是一个从具有依赖性和不成熟性的幼年时代到具有权利和责任的成年人的过渡阶段。这里的成熟和不成熟就侧重于具有社会属性的心理特征。在区分了生理年龄与心理年龄之后,“年龄差异”就呈现出多面性:生理年龄侧重的是自然性的差异,某种意义上是不容改变的自然事实;而心理年龄则更偏重社会性,往往是可以被改变的“建构性事实”。于是,一个人虽然在生理年龄上还是青年,但可以在心理年龄上“老态龙钟”;相反,一个生理年龄上的耄耋老人可以在心理年龄上“朝气蓬勃”。

这样,对青年的界定,如果以一种更全面的视野,就不仅需要有一种生理年龄上的说明,还需要一种社会属性上的刻画,而且后者反过来影响对前者的区划,大体形成的表述为:所谓青年,指的是生理发展、心理发展和社会发展都处于从不成熟阶段到成熟阶段之间的个体或群体。生理上的成熟一般是以性机能的成熟和第二性征的出现为标志,心理上则以形成独立的自我意识为标志,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就意味着个体社会化的完成。需要指出的是,心理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的学者依据人在生命历程中不同时期的心理特点、所承担的社会角色和责任的不同而将青年期的年龄限定于十二三岁到二十八九岁之间,其上限甚至更高,这就是对属于青年的心理特征的归纳会影响到对其生理年龄的划分的表现。

年龄差异的社会属性,使得青年和女性一样,具有被社会建构的一面。例如上述关于青年的界定中,就包含了年长者有权利和有责任、而青年人不具有权利和责任的区分,青年就从社会属性上被建构为还处于从属地位的一个年龄群体,其“特征”自然就是由居于社会主导地位的年长者所“塑造”,当青年在接受年长者的“谆谆教导”时,也就是在按其要求使自己成为某种符合“社会规范”的人,这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女性按男性的要求建构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