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是 保险合同 双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 确定的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文,保险人对其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 保险责任 的依据。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① 基本条款 。保险人在事先准备且在 保险单 上订立的基本事项,包括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两部分。法定条款是法律规定必须列入的条款,而任选条款则是保险人根据其业务本身的需要而由保险人自己规定的条款。②附加条款。保险人为适应各类投保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单上已有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增加的一些条款,籍以扩大原保险单的责任范围,或变更原保险单的内容,或将原保险单规定的事项加以变更。③ 保证条款 (亦称 特约条款 )。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约定,是 保险合同 的核心内容。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 定式合同 ,一般而言,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且内容复杂,专业性强。
保险单 上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保险单上都印有保险条款,其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有些法律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即"法定条款"也包含其中。此外,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载入保单的称"选择条款";按照被保险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险的称"附加条款";被保险人为了享受 合同权利 而承诺应尽义务的约定称" 保证条款 ";对专门行业,保险人在 保险保障 等方面作专门规定的称"行业条款"。在国外,保险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或保险同业工会制定的,属保险人的 单方法律行为 。我国在《保险法》颁布之前,也遵循国际通行的做法,保险条款由单方面预先拟订, 保险费率 ,由金融 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保险条款 霸王条款

2004年,中消协公开征集保险业的 不平等条款 并邀请各方面专家反复论证后,在年底提出具有 普遍性 典型性 的4条寿险和6条车险点评意见,被媒体称作保险业的十大" 霸王条款 "。这些条款主要涉及免除保险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方面。保险作为极具专业性的一个领域,保险公司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享有制定 格式合同 天然优势的商业企业,利用自身的"专业"和"优势"制定一些有利于己方获取商业利益的显性的"霸王条款"。
保险业利用立法的不完善而制定的"隐性的""霸王条款"正在成为侵害保险 消费者利益 的"合法利器",在 保险消费者 合法利益得不到 充分保障 的情况下,保险业的诚信、 商业道德 也在被质疑,成为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羁绊。修正不合理、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应该成为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业共同的愿望,当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确的行使 保险合同 审查权,同样会促进和缩短"霸王条款"回归公平与合理的进程的与期限的。
保险法 律看, 保监会 是惟一有权审查保险条款的机构
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业 的监督管理部分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 公众利益 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 强制保险 的险种和新开发的 人寿保险 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 保险费率 ,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 不正当竞争 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是 保监会 法定职责 ,保监会作为 主管机关 和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享有不可分割的惟一行使权,其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工商部门都不能行使该项权利。因此除 保监会 外,其他任何部门对保险条款的审查不具有法律上的适法性,仅具有提醒、警示作用,以期引起社会和主管部门的注意。其他部门不能也无权代替保监会宣布某保险条款涉嫌违法而应当作出修改。
买保险买的是保障。大多数人在买保险的时候,更在乎公司的名气,而忽视了真正起到保障作用的保险条款,实际上条款才是投保人所真正需要在乎的。
重大疾病险 为例,不懂内情的人可能以为 重疾险 保障范围 基本一致,有区别的只是公司服务或者 保费 ,但仔细研究条款,其中大有差异。比如说一家公司,月缴几百元可以有10万元的 保额 ,乍一看上去保费相对便宜,但仔细推敲,他们所承保的病种较少,而且所承诺的10万元保额遇到重疾给付大多只有50%,也就是5万元,所以看上去保费少缴了,实惠并没享到多少。与之相比较,另外一家公司的条款就要诱人得多,所缴保费没多多少,但它的保障范围可以有40种疾病,而且60岁以后无给付还可以返还,当然要合算很多。
条款不论出身,只要它能帮助你 最大可能 地获取权益,就是值得关注的。条款的重要性很大程度上超出了公司本身,投保人在选择比较 保险产品 时,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在条款上,而不要一味盲从保险代理人的怂恿。有些人认为,到中小保险公司投保,会在 核保 、理赔方面遇到更大的麻烦。其实在一个公开的市场上,能够进入的 公司资质 大体相似,他们之间的差异有的在于进入行业时间的长短,有的是因为知名度不够,而一旦竞争完全充分了,各公司的服务环节也大体趋向一致。
条款的差异对投保人的影响最大。一旦发生理赔,赔不赔和怎样赔都严格按照条款进行,而如果投保人对条款不熟悉,或者根本无从知晓自己的保单保什么,往往在这时陷入被动。同样在 重大疾病险 中,有一些疾病如 肝炎 ,在投保人看来非常普遍,你或许认为是各家公司应该都会保的,但事实上保险公司通常不把 慢性肝炎 列入保障之内,其公司代理人因为自身利益,当然也不会刻意提出,于是稀里糊涂签了保单,被拒赔时自然后悔不已。
随着社会的发展, 生活水平 的提高,人们对养生的要求也逐步增高。考虑到重疾爆率发高, 医疗费用 贵,很多人选择用购买重疾险来转嫁风险。重疾险保险条款是 保险合同 中的核心内容,相比之下,亦是较难懂的知识范畴。下面将对重疾险保险条款进行解读,方便投保人全面了解重疾险相关知识。
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指的是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上规定的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而保险合同上都印有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 基本条款 ”,所有“基本条款”必须遵循《 保险法 》,同时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条款”必须包含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应。
1、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不受保障的疾病
(1) 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 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 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 (不包括 恶性黑色素瘤 及已 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 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 前列腺癌 (注);
(6)感染 艾滋病 病毒 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 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 重大疾病保险 ,则不包括此项。
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 责任免除 规定。
发生以下情形,保险公司可按照 重大疾病 保险条款规定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
(3)发生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
(4)被保险人所在区域发生 核爆炸 、核污染及 核辐射 等;
(5)被保险人患有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 情况;
被保险人在下例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可根据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被保险人 醉酒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引发出险,保险公司可根据重大疾病条款不给予保险金理赔;
(7) 酒后驾驶 、无合法的有效 驾驶证 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 的机动车出险,保险公司可根据重大疾病条款不给予保险金理赔;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保险公司可根据重大疾病条款不给予保险金理赔;
出现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与本 合同条款 规定的重大疾病,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 现金价值 。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实施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