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促进本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支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根据《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工作管理办法》(沪卫规〔 2024 10 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24 6 1 日(含)之后生育或者流产的符合条件的参保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 4500 元计发,其中危重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补贴按 8300 元计发;

(二)妊娠 4 个月以上(含 4 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 800 元计发;妊娠不满 4 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 600 元计发。

二、各区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采取管用高效措施办法,确保生育保障待遇落实到位,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 5 24

相关附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促进本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支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根据《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工作管理办法》(沪卫规〔 2024 10 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24 6 1 日(含)之后生育或者流产的符合条件的参保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 4500 元计发,其中危重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补贴按 8300 元计发;

(二)妊娠 4 个月以上(含 4 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 800 元计发;妊娠不满 4 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 600 元计发。

二、各区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采取管用高效措施办法,确保生育保障待遇落实到位,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 5 24

相关附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促进本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支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根据《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工作管理办法》(沪卫规〔 2024 10 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24 6 1 日(含)之后生育或者流产的符合条件的参保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 4500 元计发,其中危重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补贴按 8300 元计发;

(二)妊娠 4 个月以上(含 4 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 800 元计发;妊娠不满 4 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 600 元计发。

二、各区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采取管用高效措施办法,确保生育保障待遇落实到位,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 5 24

  • 《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问答
  • 相关附件:
  • 沪医保待遇发〔2024〕11号-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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