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2021年7月16日在憲報刊登《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並於2021年7月14日向立法會提交關於《條例草案》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條例草案》旨在打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透過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以及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法定權力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停止或限制披露涉及「起底」內容。《條例草案》同時賦予私隱專員權力就「起底」個案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以加強對「起底」個案的執法力度。 請 按此 參閱《條例草案》。 請 按此 參閱政府當局發出的新聞稿。 請 按此 參閱政府當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
按此 參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請 按此 參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請 按此 參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條例草案》動議立法會採納報告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請 按此 參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三讀《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高等法院於2019年10月發出臨時禁制令(HCA 1957/2019),禁制任何人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公開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以恐嚇或騷擾警員及其家人。該禁制令並禁止任何人恐嚇或騷擾警員及其家人,以及協助、煽動或教唆他人從事上述行為。該臨時禁制令至今仍然有效。 高等法院於2019年10月發出臨時禁制令(HCA 2007/2019),禁制任何人故意在互聯網平台或媒介上,傳播或發布任何促進、鼓勵或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材料或信息,以造成香港境内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該禁制令亦禁止任何人故意協助、煽動或教唆他人從事上述行為。 臨時禁制令至今仍然有效。 高等法院於2020年10月發出臨時禁制令(HCA 1847/2020),禁制任何人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公開司法人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以恐嚇或騷擾司法人員及其家人。該禁制令並禁止任何人恐嚇或騷擾司法人員及其家人,以及協助、煽動或教唆他人從事上述行為。臨時禁制令至今仍然有效。 此外,視乎案情,「起底」亦可能涉及刑事恐嚇、「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等。 設立熱線(3423 6666),處理有關「起底」的查詢或投訴。 截至2021年6月底,私隱公署共300多次去信涉事的18個網站、網上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要求移除共6,300多條有關「起底」的連結。 私隱公署向有關的網上平台的營運商指出,他們有責任避免讓其平台被濫用作為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工具。 私隱公署尋求本地及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合作打擊社交平台上的「起底」行為。 若個案涉及刑事罪行,私隱公署會轉介個案予警方作跟進,包括刑事調查及考慮檢控。截至2021年6月底,私隱公署已轉介1,400多宗個案予警方跟進。 此外,私隱公署已將63宗可能違反有關「起底」的臨時禁制令的個案轉介律政司跟進。 私隱公署透過宣傳教育工作,呼籲市民保護自己,避免任意地披露個人資料,以免遭人「起底」。 2020年11月:被告從公司電腦取得一名警務人員家屬的個人資料以進行「起底」,被控違反包括《私隱條例》第64(2)條罪行,經審訊後於2020年10月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於11月判被告監禁18個月,連同其他定罪合共監禁兩年。 法庭臨時禁制令 2020年6月:被告在其社交平台帳戶轉載一名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違反高等法院於2019年頒布有關「起底」的臨時禁制令(HCA 1957/2019),被控藐視法庭罪,2020年6月被裁定罪成,判監28日,緩刑一年。 2020年10月:被告在其社交平台帳戶轉載一名警員的個人資料,違反高等法院於2019年頒布有關「起底」的臨時禁制令(HCA 1957/2019),被控藐視法庭罪。2020年10月被告承認控罪,被判監28日,緩刑一年。 在這宗案件中,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在判決書指出,「起底」對受害人的影響嚴重並持久,視乎求情因素,監禁是量刑的起點,也是主要的刑罰。違反禁制令的一般刑罰是監禁,刑期數以月計。 2020年12月:被告在其社交平台帳戶上載警務人員及其家屬的個人資料,違反高等法院於2019年頒布有關「起底」的臨時禁制令(HCA 1957/2019),被控藐視法庭罪。高等法院於2020年12月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被告即時監禁21日。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在判刑時指出,「起底」對受害人的影響嚴重並持久,個人資料一旦在網上或社交平台被公開,即使隨後將源頭移除,這些個人資料幾乎肯定會被永久公開。有關「起底」行為不能被饒恕及不應被容忍。就此案而言,由於法庭認為判處緩刑不足以反映有關藐視法庭行為的嚴重程度,故判被告即時監禁。 2020年12月:被告在其社交平台帳戶上載警務人員及其妻子的個人資料,違反高等法院於2019年頒布有關「起底」的臨時禁制令(HCA 1957/2019),被控藐視法庭罪。高等法院於2020年12月裁定被告罪名成立,監禁21日,緩刑一年。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help/263149623790594 Instagram: https://www.facebook.com/help/instagram/494582480904711?helpref=related Telegram: [email protected] 連登: [email protected] 高登: [email protected] - 致電999向警方報案,或致電18222反詐騙諮詢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