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有效解决中国、 塞尔维亚 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两国于2018年6月8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 塞尔维亚共和国 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保证 协定 顺利实施,我部与 塞尔维亚共和国 劳动、就业、退伍军人和社会事务部 于20 20 1 6 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 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 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双方商定,《协定》和《行政协议》于2021年2月1日正式生效。为确保《协定》和《行政协议》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定》主要内容

(一)互免险种范围。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塞尔维亚 强制养老和残疾 保险、失业保险。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 塞尔维亚 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派遣人员。指受雇于 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 雇主 派往 塞尔维亚领土上为 工作的人员。

2. 在航空器 上受雇人员。 指受雇的企业 总部 在中国领土 ,在其 航空器 工作 的管理 人员或 机组成员。

3.外交 领事机构人员。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定义的相关人员。

4. 公务员 和同等对待人员。 中国派遣到 塞尔维亚 领土上工作的公务员及按照 中国 法律规定同等对待的人员。

5.例外。中 两国主管机关可 根据 特定人员或人群 的情况 ,同意对《协定》第 六条 、第七条、第 第十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 所涉及 人员受中 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三) 塞尔维亚 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塞尔维亚 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四)派遣人员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派遣人员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0 日历月。如派遣期超过60 日历月,经中 两国主管机关同意,可予以延长24 日历月。

(五)主管机关、 经办机构

1.主管机关:中国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塞尔维亚为劳动、 就业、退伍军人和社会事务部。

2.经办机构:中国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其他机构; 塞尔维亚 共和国养老和 残疾保险基金会 (负责 待遇输出 )、共和国 医疗保险基金会 (负责出具 法律适用证明

二、依据《协定》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一)中方在塞尔维亚人员办理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法律适用 证明 》的管理办法。

已在中国国内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 塞尔维亚 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1.个人申请人访问“国家 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首页, 实名 注册 用户信息。网址 http://si.12333.gov.cn 。个人申请人登录国家平台 选择 境外免缴 申请”服务 ,在线填写本人详细申请信息,保存 并提交申请。

2. 派遣人员 国内 派出 单位 申请 注册 单位用户 ,为本单位派出 人员 填写申请信息,保存 并提交 申请。

3. 社保 中心 后台审核申请信息。 符合 条件的, 于7个 工作日内 出具《法律适用 证明 并邮寄给申请人。 不符合 条件的,说明理由。 需要 补充材料的,予以告知。

4. 社保中心 也受理 申请人 通过 邮寄纸质申请材料方式提交的申请 审核通过后,出具 《法律适用证明》 线下办理流程可 在部门户网站查阅“中 社会保障协定 法律适用证明 办事指南 (线下

5.申请人向 塞尔维亚 经办机构提交《 法律适用 证明》,申请免除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二) 塞尔维亚 在华人员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1. 塞尔维亚 在华人员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 塞尔维亚 经办机构出具的《 法律适用证明 》,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案。核准信息后,依据其《 法律适用 证明》上规定的期限免除其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凡不能提交《 法律适用 证明》的 塞尔维亚 在华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督促其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3.除《协定》规定的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外, 塞尔维亚 在华人员应按社会保险法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令第16号的规定,参加中国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以上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积极 稳妥 推动 贯彻落实。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 《关于做好双边社会 保障协定 参保证明网上 经办 有关 事项的通知 》(人社 险中心函 〔2019〕 32 号)要求 做好 宣传解释工作, 推动 网上办理 同时 ,要 保证 线上 线下 经办 模式 平稳 过渡,最大程度 方便 群众办事。 各地 要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核准和免缴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防止欠费和虚假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