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们要调整科学普及的定位问题,从法律的定位上,应体现把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落实“两翼理论”。第二,要强化科学普及的功能,在大科学观下重新理解科学与科普,实施大科普战略。第三,在《科普法》修订的原则上,必须明确依托科学普及的主渠道和主战场,紧紧依托现代科学教育和产业化的工业、农业、商业的生产经营实践及其场域,从而避免科普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第四,鉴于科学精神与工匠精神具有互动互释的内在关系,客观要求 “两种精神”——科学精神和工匠精神的实践相融合,进而提升实践主体的“双重素质”——科学素质与工程素质。第五,需要突出弘扬科学精神在科学普及中的引领作用,改变以往以“科学知识”为中心的科普结构。第六,应注意拓宽科学普及的路径,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和法律规范,对互联网、自媒体这些科普新渠道进行更好地组织管理。第七,我们在《科普法》的修订过程中要区分不同科普主体的责任,在表述上区分出强弱规范,使科普组织更好地发挥协调组织的职能作用,切实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来共同推进科学普及这项事业。第八,通过《科普法》的修订处理好我们国家相关法律体系的法法衔接问题。
严格上讲,《科普法》并未以定义的方式给科学普及下一个定义,但是《科普法》明确了科学普及的目的、性质,指出科学普及是一项工作、一项活动,而这项活动的内容和任务是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这四大要素。
科学普及是可以在多个维度上进行的,我们必须站在大科学观的立场上,不但注重实证主义学派“窄的科学”理解下所强调的科学教育,还要促进人文主义学派倡导人文精神的“宽的科学”理解之下的科学传播。从而,将科学普及与科学教育、科学传播有机统一起来。如果一定要界定科学普及,我更倾向于将科学普及定义为以提升公民科技文化素质为目标,面向大众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的文化建设过程,是全员参与的科学技术的大众化、社会化行动。所以,我们需要从大科学观的角度理解科学,这样我们对科学普及的理解、对科学普及这项工作的理解才能达到一个新的认知高度。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修订《科普法》的时候应突出强调弘扬科学精神。只有发挥科学精神在“四科”中的引领作用,才能把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直接关联起来,用价值理性规约工具理性,实现科技向善的目的。也只有在大科学观下来理解科学普及,我们才能够实施大科普战略,推动科普社会化机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形成一个大科普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