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拔尖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绕建设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青年人才队伍建设,吸引一批优秀青年人才入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计划坚持“高标准、高待遇、高要求”的遴选原则,面向海内外公开选聘优秀青年人才。入选者全职来校工作,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三条
本计划岗位设置以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为依据,是学校“青年拔尖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本计划所指青年拔尖人才,是指具有较好学术潜质,具备获批中省人才工程青年项目潜力的海内外青年英才。
第五条
入选基本条件:
1.全职入校工作,理工类学科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人文社科类学科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
2.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博士毕业且获博士学位,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项目(海外博士具有相应层次项目经历), 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发表本领域ESI高被引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学科顶级期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人文社科类: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领域ESI、A&HCI收录1篇或在本学科顶级期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
(2)在国内知名高校、研究机构任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务,理工类: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理工类学科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发表本领域ESI高被引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学科顶级期刊发表论文4篇及以上;人文社科类: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项,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领域ESI、A&HCI收录1篇或在本学科顶级期刊发表论文4篇及以上。
3.具备获批中省人才工程青年项目的潜力。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入选者聘期内给予以下支持:
1.按学校相关政策购置校内集资住房一套。
2.提供安家费20万元,提供科研启动费20-30万元。
3.全年收入不低于15万元。
4.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至副教授一级岗位或校聘至教授四级岗位。
5.聘期内,减免一定额度的教学工作量。
6.按照学校相关政策,优先解决配偶工作。
对于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博士,可实行“一人(事)一议”的原则。
第七条
青年拔尖人才聘期内入选中省人才工程青年项目后,按就高原则享受相应待遇,不累加重复资助,并按照相应人才项目办法进行管理和资助。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入选者应围绕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1.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努力取得标志性研究成果,发表在本学科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论文。
2.积极参与高端人才团队工作,或围绕本学科研究领域组建青年创新团队。
3.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申报中省人才工程青年项目(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长江学者”青年学者项目,“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基金,陕西省“百人计划”青年项目,陕西省“特支计划”青年项目等)。
4.积极参与学科规划和建设,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5.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和指导研究生。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九条
人才引进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应聘者提出申请,提供个人详细简历并附反映本人学习工作经历、业绩(近五年)的基本材料。
2.学院考察。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对应聘者进行包括思想道德和学术水平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后,将推荐人选的考察意见报人事处。
3.学术评价。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推荐人选业绩,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评价。
4.学校审定。将拟聘人选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提交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学校聘任。对审定通过的拟聘人员,由学院结合本学科具体情况与其商定聘期内的目标任务,经学校审核后签订“西安工程大学青年拔尖人才”聘任合同。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条
本计划引进人才聘期五年,采取中期评估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评估考核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成立高层次人才考评小组,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相关学院院长、院(部)教授委员会主任和国内外同行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和要求:
1.中期评估。聘任满三年后,由学校高层次人才考评小组对引进人才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为引进人才工作状态评估,重点评估引进人才履职情况、教学科研工作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者需按要求进行整改,学校亦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2.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分学院和学校两级进行,重点考核引进人才岗位聘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学院组织教授委员会形成聘期考核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报人事处,人事处组织学校高层次人才考评小组对引进人才进行聘期考核;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聘期考核结果。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超额完成聘期任务或获批中省人才工程青年项目者定为优秀;完成聘期任务者定为合格;未完成聘期任务者定为不合格。
考核合格以上者,续签聘任合同,考核优秀者,待遇视情况予以提高;不合格者,视情况降级聘用、核减经费支持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聘期未满申请调离、辞职或未履行相应职责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者,学校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
2017年12月1日
抄送:校领导
发:校属各相关单位 档(二)
西安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印发
打印:吴 静 校对:闫 斐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