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2-09 15:21   来源: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关于废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关于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